利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利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根據《中共亳州市委辦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利辛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亳辦〔2019〕10號)和《中共利辛縣委 利辛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利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利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保留縣林業局、縣西淝河濕地管理局牌子。

利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林業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林業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外文名:Lixin 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林業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制定相關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各鄉鎮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查處自然資源、林業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林業工程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和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發展和生態扶貧工作。指導基層林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與管理。開展退耕還林、沙化地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林業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參與擬定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建立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五)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工作。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政務信息、目標考核、資產管理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改革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財務和工資福利發放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自然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精神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幹部管理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牽頭開展意識形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雙擁創建、統一戰線等工作。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二)政策法規和執法股。承擔有關法規諮詢、信訪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綜合性政策檔案的會簽、會審。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承擔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和遵守情況。擬定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組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並統籌銜接林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自然保護區(自然風景區、風景名勝區)邊界、生態紅線等控制線。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設施農用地備案審查。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及申報工作。負責依法應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失地農民保險的有關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縣土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地質礦產綜合管理股。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報批、登記發證、年檢,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床的審核。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礦業權招投標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水資源保護和地下水開採的監督管理。
(七)自然資源調查確權和測繪股(不動產登記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開展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八)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自然保護區、自然風景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國有林場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編制國家、省和地方公益林劃定方案並予以保護。承擔耕地、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整理復墾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林地和濕地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九)城鄉規劃管理股。負責審核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對市政、人防、道路、橋樑、涵洞工程的規劃審核,負責協調和參與城市管網規劃的編制。負責轄區內各類管網及地上桿(塔)線路的規劃審核。負責與市政和管線工程相關的各類構築物的規劃審核。負責核發各類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核發鄉鎮村莊規劃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鄉鎮農民自建房審批工作。負責臨時性建設用地和城鎮臨時構建物的審查、審理,核發臨時用地批准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指導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承擔縣規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林業綜合管理股。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指導植樹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等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檢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種苗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產業政策,指導林業企業改革和生產;負責林產品市場的建設及經營管理。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引進利用外資和技術,協調幫助解決林業企業與有關部門之間出現的問題。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利用管理。擬訂全縣推進林長制工作方案、相關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和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組織編制森林限額採伐更新計畫,負責林木、竹材採伐許可證的審批,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的審批。負責審核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執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監督管理全縣木材市場和木材運輸檢查,發放木材外運證。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縣林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政治部。職責由人事股承擔。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級),股級領導職數10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派駐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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