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概述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理論基礎一直可以追溯到本世紀30年代張伯倫提出的“能力過剩”概念以及60年代貝恩提出的“過度競爭”概念。以後日本學者也經常使用這兩個概念,並為日本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最早確定的衰退產業是煤炭業,隨後是紡織、造船、有色金屬等一批產業,並對這些衰退產業制定了各種調整援助政策和各項法律,取得一定的效果。歐盟的主要成員國針對能力過剩和過度競爭問題,也先後制定了相應的調整政策,以解決失業和企業虧損等問題。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是產業結構高度化過程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基本政策,其立足點是幫助衰退產業實行有秩序的收縮、撤讓,並引導其資本存量向高增長率產業部門有效轉移。這與消極地保護衰退產業的立場是不同的。
衰退產業往往與企業破產、職工失業現象密不可分,容易引起經濟與社會的不穩定。即使在信奉“適者生存”法則的
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對衰退產業也不是撒手不管的。如美國政府對衰退產業的工人和企業就有依據《通商改革法》實施升級做法;日本的《特定蕭條產業安定臨時措施法》和《特定蕭條行業離職者臨時措施法》對衰退產業的停產、設備報廢和失業者再就業規定了政策措施。
我國正面臨著傳統產業結構轉變的艱巨使命,隨著大量衰退產業的出現,政府制定衰退產業調整政策已刻不容緩,而實際上我國對紡織、機械行業已陸續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衰退產業調整政策已出現。
1998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確定紡織行業為突破口實施衰退產業調整政策。紡織行業只用了兩年時間,基本完成了紡織壓錠、減員增效和整體扭虧的任務。到1999年年底,全國累計壓錠906萬,分流安置職工116萬人,國有紡織企業整體扭虧為盈,實現利潤9.5億元。曾經是國有企業最困難的紡織行業,率先實現了國有企業改革與脫困。2000年,全行業盈利290億元,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67億元。
借鑑紡織行業從壓縮淘汰過剩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入手,實施整體調整的做法,以冶金、製糖、煤炭三個行業為重點,加大了總量調控、壓縮淘汰過剩和落後的生產能力的工作力度。先是製糖,後是冶金、煤炭。製糖業由1999年虧損22億元,到2000年盈利近7億元。冶金行業由1999年30億利潤一路攀升至2000年的130億元利潤。與此同時,煤炭行業也明顯減虧。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措施
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加速設備折舊
通過制定和實施衰退產業設備的報廢量、報廢時間表,採取促進折舊的特別稅制,對因設備報廢而產生的損失提供部分補償等政策措施,來加速其設備折舊。
2.市場保護、升級
通過限制競爭品進口劇增對衰退產業實施一定的保護,為其生產調整、資本與勞動力轉移創造時機。政府還可以通過價格補貼和參與採購、促銷活動,對衰退產業實施升級。但這類措施不宜長期採用,否則容易引發消極後果。
3.促進轉產
政府可以通過立法指定某個衰退產業部門減少或停止生產某些產品,協助其選擇適宜的轉產方向,提供轉產所需的設備貸款,發放轉產補貼等措施,加速其產業轉換過程。
4.技術與經營支持
政府通過協調專利與技術推广部門的工作,對衰退產業轉產的目標領域提供及時的技術和經營上的指導、諮詢與升級。這對衰退產業的調整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5.轉崗培訓
即利用政府所掌握的公共教育與培訓設施,對不適應轉產後新崗位技術要求的職工提供培訓服務。經驗證明,隨著新興產業對員工素質要求的提高,絕大多數轉崗職工都需要接受轉崗培訓。而企業本身的培訓設施和培訓能力往往又不足以自立。總之,為了減少衰退產業調整引起的社會經濟震盪,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會化升級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