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15 號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4日農業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政才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
  • 所屬:中國
  • 部 長:孫政才
  • 時間: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保證生鮮乳質量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鮮乳,是指未經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出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生鮮乳運輸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和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鼓勵和支持標準化規模養殖,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省級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第八條 奶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範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生鮮乳生產
第九條 地方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奶畜發展需要,向奶畜養殖者提供奶畜品種登記、奶牛生產性能測定、青粗飼料生產與利用、標準化養殖、奶畜疫病防治、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服務,並開展相關技術培訓。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乳製品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條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備案,獲得奶畜養殖代碼。
鼓勵乳製品生產企業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規範要求實施標準化生產和管理。
第十一條 奶畜養殖場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立養殖檔案,準確填寫有關信息,做好檔案保存工作。奶畜養殖小區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奶畜養殖場、奶畜養殖小區依法建立科學、規範的養殖檔案。
第十二條 從事奶畜養殖,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乳及乳製品除外),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第十三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在使用前後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並建立清洗、消毒記錄。
第十四條 擠奶完成後,生鮮乳應當儲存在密封的容器中,並及時做降溫處理,使其溫度保持在0~4℃之間。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 奶畜養殖者可以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鮮乳收購站出售自養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六條 禁止出售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製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制定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對生鮮乳收購站進行科學合理布局。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的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區奶畜存欄量、日產奶量、運輸半徑等因素,確定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數量和規模,並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取得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申請;
(二)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
(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四)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開辦者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從業人員的培訓證明和有效的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並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應當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式與原申請程式相同。
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或者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生鮮乳收購許可證,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的擠奶設施和生鮮乳貯存設施使用前應當消毒並晾乾,使用後1小時內應當清洗、消毒並晾乾;不用時,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其他控制害蟲的產品應當確保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感官、酸度、密度、含鹼等常規檢測。檢測費用由生鮮乳收購站自行承擔,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或者變相轉嫁給奶畜養殖者。
第二十三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並保存2年。
生鮮乳收購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及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收購日期和時點。
生鮮乳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裝載量、裝運地、運輸車輛牌照、承運人姓名、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
生鮮乳檢測記錄應當載明檢測人員、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
第二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後,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或者採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散裝乳冷藏罐國家標準。
第四章 生鮮乳運輸
第二十六條 運輸生鮮乳的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無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不得從事生鮮乳運輸。
生鮮乳運輸車輛只能用於運送生鮮乳和飲用水,不得運輸其他物品。
生鮮乳運輸車輛使用前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奶罐隔熱、保溫,內壁由防腐蝕材料製造,對生鮮乳質量安全沒有影響;
(二)奶罐外壁用堅硬光滑、防腐、可沖洗的防水材料製造;
(三)奶罐設有奶樣存放艙和裝備隔離箱,保持清潔衛生,避免塵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無毒,在溫度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耐清洗劑的能力;
(五)奶車頂蓋裝置、通氣和防塵罩設計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鮮乳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生鮮乳運輸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車輛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生鮮乳準運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鮮乳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並具有保持生鮮乳質量安全的基本知識。
第三十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生鮮乳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運輸車輛牌照、裝運數量、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並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駕駛員、收奶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並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養殖檔案、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契約、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單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生鮮乳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生產、收購、貯存、運輸生鮮乳的車輛、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鮮乳生產者、收購者、運輸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三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並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和生鮮乳收購者、運輸者、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舉報生鮮乳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於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鮮乳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收回生鮮乳準運證明,或者通報核發生鮮乳準運證明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收回,同時通報有關乳製品加工企業。
第三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畜牧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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