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生鮮乳收購站管理辦法》在2011.08.24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生鮮乳收購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8.24
- 實施時間:2011.10.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銀川市生鮮乳收購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保證生鮮乳質量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生鮮乳收購站設立、經營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舉報生鮮乳收購中的違法行為。市、縣(區、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總體規劃和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站(廳、場所)不少於200平方米,擠奶廳應建在場區的上風處,與居民區、飼養場保持適當距離,距離牛舍50-100米、站內環境整潔、無異味,地面和廢棄物及時進行清理、消毒;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貯存生鮮乳的容器其貯奶量應當在3噸以上,並且擠奶後2小時內容器溫度應降至0-4°c。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按要求生鮮乳收購站須具有開展感官、酸度、密度、含鹼等常規檢測所需的儀器和相關化驗試劑。包括溫度計、溫箱、水浴鍋、無菌吸管、密度計、天平、酸度計、乳成分快速分析儀等,並有檢測記錄。
(五)所有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申請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的,除應當符合上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至少有100頭奶牛以上規模的養殖場。
第六條 申請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鮮乳收購申請表;
(二)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
(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四)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自有養殖場奶牛數量的認定證明
(六)開辦者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所規定的收購範圍內從事生鮮乳的收購活動。
第八條 禁止生鮮乳收購站在生鮮乳收購、運輸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九條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生鮮乳,應當查驗奶畜強制免疫情況。奶畜養殖場(小區)應當提供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留存複印件。
第十條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生鮮乳,應當按照現行標準或規範進行生鮮乳的抽樣和留樣,並按照《生乳》國家標準進行酸度、密度、含鹼等常規檢測,並填寫《生鮮乳收購記錄》、《生鮮乳檢測記錄》和《生鮮乳留樣記錄》。
第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的生鮮乳應當符合《生乳》國家標準。不符合《生乳》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經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測無誤後,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填寫《不合格生鮮乳處理記錄》。
第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向乳製品生產企業銷售生鮮乳,應當填寫《生鮮乳銷售記錄》。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參照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生鮮乳購銷契約》示範文本簽訂購銷契約,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禁止生鮮乳收購站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製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十四條 運輸生鮮乳的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無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不得從事生鮮乳運輸。
生鮮乳運輸車輛只能用於運送生鮮乳和飲用水,不得運輸其他物品。
生鮮乳運輸車輛使用前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十五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等檔案資料,並保存2年。
生鮮乳收購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具體地點、《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收購生鮮乳數量、檢測項目、收購時間和地點。
生鮮乳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裝載量、運輸方式、裝運地、運輸車輛牌照、承運人、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人員。
生鮮乳檢測記錄應當載明檢測人員、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
第十六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生鮮乳質量抽樣檢查,並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生鮮乳抽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因質量安全事故被取締的生鮮乳收購站,其設立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再次申請開辦生鮮乳收購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並處以違法收購的生鮮乳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吊銷《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收購本辦法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鮮乳運輸車輛未取得生鮮乳準運證明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運輸的生鮮乳和運輸工具、設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以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以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以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準運證明;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生鮮乳收購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收購生鮮乳的;
(二)不查驗奶畜強制免疫情況和留存複印件的;
(三)不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等檔案資料、資料不保存2年的;
(四)不按照現行標準或規範進行生鮮乳的抽樣和留樣、不按照《生乳》國家標準進行酸度、密度、含鹼等常規檢測、不填寫《生鮮乳收購記錄》、《生鮮乳檢測記錄》和《生鮮乳留樣記錄》的;
(五)生鮮乳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或不按照要求運輸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紀律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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