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生育社會保險)

生育保險

生育社會保險一般指本詞條

生育保險(maternity 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2017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工作會議,計畫於2017年6月底前在12個試點地區啟動兩險合併工作。人社部強調,兩險合併並不是簡單地將生育保險併入醫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實現一體化運行管理。

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2019年底前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育保險
  • 外文名:(maternity insurance)
  • 性質: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社會保險制度
  • 包含內容: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
  • 參保人群: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
  • 費用繳納: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 內容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定義,參保,人群,費用繳納,報銷,條件,範圍,制度,申報辦理,申報繳費,保險待遇,辦理程式,結算辦法,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營養補助,男性職工,醫療費用,生育保險金,報銷流程,主要特點,保險作用,其它相關,生育保險法律,報銷方法,常識問題,政策調整,實施方案,

定義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參保

人群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包括男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費用繳納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北京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企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0.80%繳納生育保險費;
廣州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企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0.85%繳納生育保險費。

報銷

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已為職工繳納一定時間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連續繳納社保9個月,廣州市要求累計繳納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產當月在繳納社保即可;
2、已辦理參保備案,並在當地生育;
3、當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範圍

一般規定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廣東省規定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產假計算: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畫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為計畫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職工假期津貼。
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看護假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2、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3、分娩期外治療生育併發症的費用。

制度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並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上述規定說明我國生育保險的範圍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並且擴大到了用人單位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但是,我國各個地區的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也是有所區別的,具體覆蓋範圍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信息為準。

申報辦理

申報繳費

1、申報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2、辦理程式: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
(2)工作人員受理申報材料,核准後蓋章返回匯總表、增減表各一份;
(3)用人單位於次月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

保險待遇

1、申報條件
(1)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的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並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的企業職工。
(2)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職工。
2、申報材料
(1)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計畫生育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育女職工、計畫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5)《企業職工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6)《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
(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准結算表》
(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9)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10)收款收據

辦理程式

(1)女職工懷孕後、流產或計畫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視窗;
(2)工作人員受理核准後,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視窗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准後,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結算辦法

生育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生育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系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保險範圍內的醫療服務發生費用的方式。國際上採用的結算辦法有:按病種付費、按項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青島市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採取的辦法是女職工到定點醫院生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實行定額結算。這種結算辦法的主要步驟是:

    保險待遇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畫生育手術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畫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營養補助

    ①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生育保險宣傳生育保險宣傳
    ②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男性職工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 30 (天)× 10 (天)。
    註:生育保險津貼辦理時間為: 生完小孩五個月內,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生育保險金

    生育保險金=生育津貼+醫療補助金津貼:以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正常生育的 按3個月(90天)計發 2、晚育的按3.5個月(105天)計發 3、生育並已領取《獨子證》的按4.17個月(125天)計發 4、晚育並已領取《獨子證》的按4.67個月(140天)計發 醫療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正常生育的 按2個月計發 2、剖腹產或多胞胎的按4個月計發。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座談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座談會

    報銷流程

    參保職工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省、市計畫生育政策規定;
    2、分娩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用,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開具的計生證明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4、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貼,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孩子的)、出院小結等材料,於每月1-10日之間的工作日前往市醫保中心生育科辦理申報手續。(相關手續應在分娩後一年內辦理)

    主要特點

    (1)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對比較窄。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後,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並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2)待遇享受條件各國不一致。有些國家要求享受者有參保記錄、工作年限、本國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等。
    (3)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也就是說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並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4)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諮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側重於指導孕婦處理好工作與修養、保健與鍛鍊的關係,使她們能夠順利地度過生育期。產前檢查以及分娩時的接生和助產,則是通過醫療手段幫助產婦順利生產。分娩屬於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5)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和產後。產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產假也必須在生育期間享受,不能積攢到其他時間享用。各國規定的產假期限不同。我國規定的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
    (6)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於其他保險項目。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繳納。

    保險作用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於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於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其它相關

    生育保險法律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職工生育保險職工生育保險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報銷方法

    生育保險共保四項內容: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常識問題

    1、生育保險可以轉移嗎?
    生育保險是不能轉移的。同時不能轉移的保險還包括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但是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移,醫療保險可以轉劃,住房公積金可以一次性轉移賬戶全部餘額。
    2、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領取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其支付工資嗎?
    生育津貼就是以前所說的產假工資,為了與國際術語保持一致,後來才改為生育津貼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資;但法律同時規定,若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或是實施計畫生育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女職工流產費用是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計畫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故女職工流產的視情況不同而有區別。如果女職工流產後不能依法出具當地計畫生育證明、流產證明的,比如未婚先孕並流產的,其流產費用就不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流產女職工能出具領取生育保險金必要的證明,則其流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流產期間無法工作,其經濟收入會受到影響,本著保護女職工健康的原則,生育保險基金應當支付女職工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用。
    4、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勞動法》第9條第1款第3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瀕臨破產需要裁員等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契約。”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契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期限屆滿的,怎么辦?
    《勞動契約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契約。根據《勞動契約法》第45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期限屆滿的,勞動契約應當延續至哺乳期滿。單位不能因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屆滿而解除勞動契約,必須待哺乳期滿才能與之解除勞動契約,這是對女職工在此期間的特殊保護。
    6、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社會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目前,各地區的生育津貼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間。各地規定的生育津貼支付標準大體上有四種方式:(1)按照女職工生育前的工資標準支付。(2)按照本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3)按照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計發。(4)按照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發。

    政策調整

    生育保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
    作為主管社會保障的職能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明確生育保險各類政策標準。人社部、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布了《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該辦法明確生育保險將實現各類職工人群的全覆蓋。
    生育保險工作座談會生育保險工作座談會
    具體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人社部表示,覆蓋範圍擴大將有利於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此外,意見稿還明確,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異地生育,其相關待遇按照參保地政策標準執行。具體涉及到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範圍和標準,由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單位不交保險須擔生育費用
    在明確將擴大參保範圍的同時,意見稿特別說明,作為社會保險,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如果未繳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承擔。
    人社部統計,截至2012年9月,全國生育保險參保人數1.5億人。相比其他各類社保,參保人群規模相對較小。實際中,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現象並不少見。
    為了讓這項社保福利真正落實,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費用。同時還要面對社保滯納金的處罰。
    意見稿對於生育保險待遇領域也做了說明,為了保證生育醫療費的及時支付、方便參保人員,擬規定相關費用,由社保機構與協定醫院直接結算。
    企業繳費減負比例下降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也做了較大調整。意見稿明確,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
    意見稿明確,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費,職工個人不用繳納任何費用。用人單位繳納的參保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施方案

    2019年12月2日,廣東省公布《廣東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方案》,要求確保2019年底前實現兩項保險合併實施。
    2019年12月3日,至少已有超過20個省份公布了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方案。這些省份包括廣東、廣西、山東、山西、河北、甘肅、寧夏、江西、天津、浙江、湖南、湖北、雲南、新疆、青海、海南、黑龍江、吉林、江蘇、重慶、貴州等。
    2019年12月4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3月份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2019年底前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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