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
殘疾人證》)、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享受本規定優惠待遇。
第三條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扶助工作的領導,依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市、縣(區)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各級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殘疾人工作的相關經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
市、縣(區)慈善機構每年要用一定比例的捐助資金救助貧困殘疾人。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救助。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城市低保對象中持有一、二級殘疾證並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上浮20計算補差額,並每人每年發放50元慈善購物卡一張。農村低保對象中持有一、二級殘疾證的殘疾人,作為一類保障對象享受保障金。對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給予臨時救助。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療,住院治療費用經醫保報銷後自付費用超過3000元的,可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按照醫保報銷後自付費用的5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請一次,最高救助限額為30000元。為城鄉70周歲以上一級殘疾老人和75周歲以上特困殘疾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補助。
第六條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家庭成員里的成年殘疾人因離婚、喪偶或者無住房、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同其離、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同其父母分開計算。
第七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或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予以救助。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鼓勵並組織殘疾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生活確有困難的,對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給予補貼。城鎮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城鎮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按照殘疾級別給予補貼,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個人繳納部分全部由財政承擔,三、四級輕度殘疾人個人繳納部分由財政承擔50。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中,對農村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由財政部門每年每人最低代交100元參保金,對農村三、四級輕度殘疾人由財政部門每年每人最低代交50元參保金。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新農村建設規劃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個人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各級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優先分配,並優先選擇位置、樓層和戶型;凡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申請發放廉租房租賃補貼的,優先給予照顧,並在正常發放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對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及
低保邊緣戶殘疾人家庭,其租金按廉租住房正常標準的50收取。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拆遷補助費應在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30%,並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對低保殘疾人家庭,縣、區政府應當在取暖方面給予補助。在沼氣開發、改廁改水建設等方面,應當對農村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殘疾人脫貧列入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貧困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在項目、技術、組織實施等方面給予扶持;開展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章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十三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收門診掛號費和門診注射費,優先就診、取藥、檢查、治療、住院。各級
醫療衛生機構在掛號、劃價、收費、取藥、功能檢查等服務視窗設立“殘疾人優先”標誌。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重症醫療實施特別救助和康復治療補助,將白內障復明手術、聽力語言康復、智力殘疾康復、精神病患者治療、肢體殘疾矯治、
小兒腦癱、偏癱截癱、孤獨症和假肢、矯形器裝配等康復項目納入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第十六條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和假肢裝配工作。
第四章教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實施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免費義務教育,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經費和補貼經費。市
特殊教育學校要建立完善的教學、康復和
無障礙設施;採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注重實施特殊
中等職業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殘疾人高等職業教育。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並逐步增加;在基礎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對特教學校給予支持;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落實特教教師津貼,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特教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取得手語翻譯證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
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納入低保。教育部門和學校對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入學提供保障和方便,並免除殘疾學生學雜費。
第二十條各級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技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免試聽力項目;學校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各級政府應對貧困殘疾學生錄取後提供助學補助。對統招在校殘疾大中專學生、取得畢業證的大中專自考學生給予一次性學費補助,資助標準為:中專3000元、大專4000元、本科5000元,補助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殘聯從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勞動就業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0,並為其選擇適合身體和專業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盲人按摩機構、
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城鎮街道、社區、居住小區設立的公廁、停車場、報刊亭、社區衛生監督等適宜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按不低於3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安排經營場地,按照國家規定免收
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
第二十五條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盲人按摩機構,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
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各級殘聯所屬的勞動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職業或項目推介、檔案託管等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收殘疾人培訓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二十七條對經當地殘聯同意後到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其培訓費可以憑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及職業資格證書,到當地殘聯報銷70,每年每人限報一次,每次報銷金額限500元以內(含500元),費用由當地殘聯從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章文化體育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參加各級各類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舉辦單位應免除參賽費,所在單位要給予支持和幫助,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由組織者發給相應的補貼。
第二十九條在市級以上重大競技體育比賽或者文藝表演中獲得國家、省、市級優秀名次的殘疾人運動員、演藝人員,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獎勵。市業餘體校在每年招生計畫中安排招收一定比例的殘疾人運動員,與其他運動員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在此基礎上免收書費等費用。
第三十條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開辦電視手語新聞節目,重要電視欄目加配字幕,廣播電台開設專門的殘疾人專題、專欄。
(三)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或者讀書專區。
第七章法律維權
第三十一條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援助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殘疾人的法定托養人和監護人必須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責任。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和傷害殘疾人。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並對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各級殘聯應當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對維權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特殊幫助。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繳納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免交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園、影劇院、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文化館、藝術館、體育館、車站、機場、醫院、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有方便盲人和肢體殘疾人行走的通道。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
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照《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設計和建設。農村公共服務場所、文化娛樂設施應當逐步推行無障礙建設,居住集中的村級社區道路實現無障礙建設。
第三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和公共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公共運輸工具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要求,城區公車站和主要十字路口要設立具有語音提示功能的無障礙設備。
第八章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在公共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借閱時間可延長為52天(正常為30天);可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公共場所活動。對盲人及一、二級重度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
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二)免費乘坐市內
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定線客車設立老弱病殘孕專座,殘疾人乘坐可以享受半價優惠政策。
(三)郵政企業應當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
(四)肢體殘疾人購買自駕的殘疾人專用車輛,減半收取登記手續費,大型公共停車場應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五)在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等工作中,對殘疾人辦理各種證照收費給予適當優惠,對特別困難的殘疾人酌情予以減免,並實行優先辦理。
第三十五條貧困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低保殘疾人用戶憑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明)免收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六條殘疾人家庭安裝燃氣、電話、信息網路等設施和開通網際網路,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燃氣、信息網路安裝費。
第三十七條本市的殘疾人,其配偶及子女戶籍在外地的,婚後即可以辦理戶口遷入本市手續,符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的子女隨遷,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政策優先辦理,並免收工本費。
第三十八條公共服務行業和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定殘疾人優先、憑證優惠及免費的明顯標誌,並在營業場所設立專門服務視窗。
第三十九條衛生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醫療事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司法鑑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對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本市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相關扶助殘疾人的政策性規定,其標準低於本規定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扶助殘疾人另有政策性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