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5-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實施辦法
(1995年10月26日甘體群發〔1980〕23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度》是在深化體育改革中產生的管理社會體育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施行為我省現行體育法規增加了新的內容,使全省社會體育人員管理工作納入了制度化的軌道。
第二條本辦法的制定,對於政府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和巨觀管理,切實把發展民眾體育,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普遍增強人民體質作為重點,指導民眾科學的鍛鍊身體,促進全省民眾體育廣泛、深入地發展等,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制度》的實施和管理,是民眾體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在國家體委領導下,由省、地(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統一管理。
第四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分為三級、二級、一級和國家級四個級別,分別由縣(市、區)、地(州、市)體育行政部門和省體委、國家體委批准授予和建檔。
第五條省、地(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民眾(社會)體育處、科、股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主管機構,必須確定分管實施《制度》的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
第六條對於設有獨立的工作機構和專職體育幹部,具備必要的社會體育管理工作條件的省、地(州、市)行業體育協會或其他組織,經該組織申請,省體委審核批准,授權委託其負責本系統範圍內二級、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主管機構,應加強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聯繫,經常了解工作情況,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幫助他們搞好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八條地(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和被委託組織所開展的培訓、考核、評審和遷移等工作情況,應及時以文字和報表形式報省體委群體處備案。
第九條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調入、調出時,均應及時向主管機構辦理註冊及轉移手續,開具《社會體育指導員遷移證》。如系省外調入或調出到外省的一級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需到省體委辦理註冊或轉移手續,如系本省調動者,不論何級,均在當地主管機構辦理註冊或轉移手續。
社會體育指導員短期到外地進行有償性、經營性的體育指導活動,應到該地區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辦理臨時登記手續,並接受其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物價、稅務和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共同加強體育市場管理,協商確定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經營性體育活動中有關經營許可、註冊登記、收費標準、經濟懲罰標準以及涉及體育市場管理範疇的相應管理辦法。
第三章 培訓
第十一條申請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必須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業務培訓的內容、考核要求等,均按國家體委審定的培訓教材和省體委制定的培訓工作意見進行。否則,不承認其培訓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評審前的業務培訓工作和經常性的業務技術培訓及考核,按管理許可權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進行。
第十三條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符契約級培訓要求的合格師資和教學條件,經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省體委成立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培訓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省的業務培訓工作,並編寫審定本省的補充教材。指導小組成員由省體委聘任。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申請受理工作,被委託的組織只受理授權範圍的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須直接向受理部門提交《制度》規定的申請材料,填寫《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審批表》,受理部門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後,按批准授予許可權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省、地(州、市)、縣(市、區)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被委託的組織,均須設立相應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體育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主管機構的有關人員、體育科研人員和院校體育教師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社會體育工作者等5-9人單數組成,由主管機構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經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聘任,一般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社會體育指導員是否符合相應技術等級稱號條件的組織,必須堅持原則,正派公道,嚴格執行《制度》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科學客觀地做出評審結論。
第十九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制度》的規定,行使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批准授予權。被委託組織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評審結論須報送相應等級的體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主管機構應根據評審結論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報主管領導簽發,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接到批准的答覆後,憑批件於一個月內到受理申請的縣(市、區)主管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國家體委統一頒發的證書、證章。由被委託組織受理的,應在主要指導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主管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主管機構,應於年終負責填寫《 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登記名冊》,一式兩份,留做檔案並報上一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須經省體委審核推薦後報國家體委審批。
第二十三條全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地申報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應於每年六月底之前報省體委群體處,逾期不參加本年度審批。其他各級的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五章 義務與權利
第二十四條義務
一、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經常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根據當地管理的原則,社會體育指導員應服從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領導,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及時將體育指導工作情況向當地主管機構報告。
二、在當地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站、點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項民眾體育活動中義務從事體育指導工作。
三、服從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聘調,並盡職盡責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四、擔負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站、點指導工作的等級指導員,應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對當年開展的培訓、指導、講座、競賽、表演、交流等各項社會體育活動,均應做到有文字記載,年終整理交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歸檔。
第二十五條權利
一、在取得當地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可開展與本人運動項目相一致的經營性體育活動。
二、可以在其所在的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站、點開展體育技能傳授、鍛鍊指導、組織管理以及體育表演、體育諮詢等有償服務,按照相應的技術等級收取當地體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勞務補助。
三、有權參加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有關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並可按《制度》的規定,申請晉升上一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地(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對所屬的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站、點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遵紀守法、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予以表彰、獎勵,對成績特別顯著者可申報破格晉級、推薦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或有違法不軌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者,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降級、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體委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情況的年報制度,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授予情況和工作總結,由各地(州、市)體委負責匯總後報省體委群體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省體委。
第三十條本辦法經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全省施行,並報國家體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