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甘肅省和平資料市場管理辦法》是1995年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2-15
  • 生效日期:1995-1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601
  •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第31號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
《甘肅省和平資料市場管理辦法》已於1995年12月1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肅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我省生產資料市場健康發展,加強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和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產資料市場,是指有若干個經營者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生產資料的各類市場。
本辦法所稱生產資料,是指用於工業、農業、建築、交通運輸、能源、礦產、科技等生產建設的物資。
第三條各類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者及從事交易活動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生產資料的經營者進入市場,充分行使經營權,依法經營。經營者的正當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六條生產資料市場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市場建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發展生產資料市場,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生產資料市場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支持省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開辦生產資料市場,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開辦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用地、建設審批手續和市場登記手續。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生產資料市場開辦者的審批、登記申請後必須在30日內作出答覆。
開辦生產資料期貨市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開辦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應當具有相應的場地、設施、章程、組織服務機構和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市場內部組織和管理制度,負責市場日常工作管理和設施維護;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環保、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備專職員及必要的器材、設備,維護市場秩序和安全;
(三)為市場經營者提供通訊、信息、人員培訓、倉儲、搬運、食宿等機關設施和服務,併合理收取費用;
(四)應承擔的其他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三章 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生產資料經營活動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國家和省對生產資料經營者的資格和生產資料品種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納稅,並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交納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交易的生產資料必須是國家允許上市的。
生產企業銷售指令性計畫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營專賣的、國家和省專項規定的生產資料的銷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市,不得非法轉手倒賣,不得倒賣計畫指標、發貨票等。
第十四條非生產資料經營者或超出經營範圍的經營者,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審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可一次性銷售下列範圍的生產資料:
(一)以合法手續通過邊境貿易形式進口的;
(二)限制上市交易的;
(三)指令性計畫內的;
(四)只能向特定對象銷售的;
(五)由特定單位收購、銷售的;
(六)轉讓、抵債物資,超儲積壓物資、企業閒置設備;
(七)其他需要辦理一次性經營手續的。
第十五條下列生產資料禁止交易:
(一)走私的;
(二)假冒偽劣的;
(三)沒有按國家規定取得檢驗合格證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變質、失效的;
(六)其他禁止交易的。
第十六條生產資料市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二)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三)短秤少量,剋扣用戶;
(四)欺詐、騙買騙賣;
(五)採取賄賂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
(六)貶低、詆毀其他經營者的商品信譽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生產資料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上市的生產資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八條從事生產資料交易的雙方,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訂立書面契約。
第十九條生產資料市場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有關質量標準,並標明商品品名、生產廠名、廠址、規格、型(牌)號和質量等級。限期使用的,應標明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資料市場的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監督交易雙方經濟契約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糾紛;查處違法違章交易行為和契約欺詐行為;按國家規定對專項生產資料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審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制定的規章制度;接受民眾投訴,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公安、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資料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生產資料市場的開業、變更、註銷。
集中交易的生產資料市場開辦者變更《市場登記證》中所列登記事項或市場歇業,應當在變更或歇業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市場經營。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監督管理,公開辦事制度,接受民眾和經營者的監督。
經營者和民眾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在生產資料市場上巧立名目亂收費、亂攤派。對非法收費、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生產資料經營者提供的生產資料造成使用者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市場開辦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市場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銷售的生產資料和違法所得,並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全部物品和銷貨款,並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責令退回所騙財物,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物價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視其情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視情節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營者經濟損失的,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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