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
《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質量、建築市場、住房建設、標準定額和建築節能等建設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負責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環保、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上級執法機構應當對下級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執法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建設行政執法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檢查;
(二)受理對違法建設活動的投訴、舉報;
(三)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四)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處罰;
(五)對已查明的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執法機構應當公開執法程式,接受社會監督。設立便捷的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公眾對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執法機構對執法檢查中查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立案。對投訴、舉報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立案。
第八條
執法機構查處違法案件,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
第九條
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執法,誠實守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客觀公正、清正廉潔;
(二)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建設執法業務知識培訓;
(三)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持證上崗,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辦理的案件與其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執法機構申請其迴避。執法機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並答覆當事人。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查閱、複製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台賬、日誌、憑證、契約等有關資料;
(三)進入與建設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施工現場、貨物存放等場所進行檢查;
(四)詢問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與建設活動有關的情況並調查取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當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收受賄賂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參與當事人安排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六)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製作調查詢問筆錄並要求被調查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的,應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
(三)現場勘驗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現場人員見證;
(四)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對象、內容,並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應當填寫保存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邀請見證人見證並予以註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涉及的內容,執法機構可邀請有關部門、相關專家和監督部門參與案件審理工作。
第十八條
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九條
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聽證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使用全省統一格式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對於辦結的行政處罰案件資料,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歸卷,並建立行政執法資料檔案。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應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訴舉報、抽查、督辦、迴避、會審、聽證及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法機構履行職責時,當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現場調查取證、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二)拒絕或者拖延向執法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銷毀、隱匿有關檔案、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後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撓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
(六)其他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對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執法機構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城鄉建設任重道遠,建築市場亟待規範,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如在城鄉規劃中不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違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破壞風景名勝區;部分違規拆遷徵收、質量安全事故嚴重損害民眾權益;房地產領域違規預售銷售、超容積率建設;工程建設領域在招標投標中圍標串標、出借轉讓資質、掛靠、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單位肢解工程、規避招標、指定材料設備生產廠家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建設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體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確,職責不統一;建設行政執法工作不規範,立案、調查、處理、結案程式不規範。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不夠,懲治不力、處置不當,甚至以罰代管;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的業務部門行政執法和處罰,交叉、重複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急需制定《建設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儘量統一由一個專門執法的部門進行行政執法,這樣有利於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執法工作的嚴肅性,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為加強建設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規範建設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增強執法效能,提高執法水平,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非常迫切。(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促進全省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是推動全省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是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創新體制機制、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程式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既有分工又相互協調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加強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有效手段。(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國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涵蓋了建設領域工作的方方面面,《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條例》對城鄉規劃實施原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以及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定。《建築法》、《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建築市場的準入到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招標、投標、評標、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安全生產管理、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對參建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要規範參建各方主體建設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建設領域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強制性標準得到落實,就必須有效地開展建設行政執法工作,對參建各方主體行為監督檢查。(三)制定《條例》是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的客觀需要。“十二五"期間全省建設系統任務繁重,如保障房建設、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等,直接關係到促進擴大內需,推動城鄉和區域統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央和我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因此,要形成科學決策、建立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機制,通過強有力地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抓好對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中央和我省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確保各項中心任務順利完成。(四)制定《條例》是實現監管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的需要。我省正處於城鎮化和城鄉建設快速、大規模發展階段,城鄉建設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後果是難以彌補的,甚至殃及子孫後代。因此,必須通過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注重預防,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或者專項檢查活動,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苗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治理整頓和案件稽查活動將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五)制定《條例》是及時解決影響民眾生活熱點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全省建設領域的很多工作,如房屋拆遷、商品住房調控、工程質量安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等與民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各級政府每年對民眾承諾的民生工程中,一大部分是建設系統的工作或與建設系統的工作有關。通過有效開展建設行政執法工作,形成有部署、有檢查、有問責的機制,及時查處損害民眾利益的違法違規案件,才能保障各項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實處。(六)制定《條例》是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促進建設事業科學發展、反腐倡廉的需要。建立完善監督和制約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均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很多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都涉及到個別部門和工作崗位自由裁量權過大,得不到制約和有效監督。因此,制定《條例》,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主管部門及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促進相關部門依法行政,同時可以從源頭上有效預防腐敗現象的產生,對促進我省建設事業又快又好、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省建設廳從2006年即組織人員開始調研,經過幾年的準備,參照安徽、河北、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按照以規範建設行政執法行為為目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依據,在不涉及建設工程管理全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能和管理許可權的前提下起草了徵求意見稿,並反覆徵求了各市州建設、規劃、房管、園林、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方意見,邀請有關部門及法律專家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並報送至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受理後書面徵求了十四個市州政府、四位省政府法律顧問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安監局等十九個省政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充分採納和吸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在此基礎上邀請法學專家和社會知名律師,召開《甘肅省建設綜合執法條例(送審稿)》立法論證會,會後根據與會專家所提的意見、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第二次全面修改,並再次邀請省人大有關專委會的領導和同志,召開專門會議對送審稿中的部分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協調、梳理,經2013年9月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本《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通過地方性法規進行行政執法授權為切實規範建設行政執法活動,進一步提高依法查處建設違法行為的能力和效率,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參考省編委對甘肅省建設稽查執法局的三定規定批覆,通過地方性法規立法,在《條例(草案)》中進行了行政執法授權,將原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權,交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行使,由執法機構依法組織或參與對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市場、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監管、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定額、建築節能等方面的執法活動,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建設行政執法主體確定、職能劃分我省建設行政執法行使主體現狀為,省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由其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具體履行行政執法。而市、縣兩級的建設行政執法是由多個部門共同協作、負責的,較為常見的如城鄉建設部門、規劃部門、房地產部門等,其各自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的性質、建制、編制、構成也呈多樣化,部分為其所屬的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部分為內設處室等,鑒於此,為了規範管理和統一表述,同時也為了在行使執法權的單位性質不同的前提下,將各類建設行政執法活動皆納入條例調整範圍,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三條對省、市、縣三級履行建設行政執法職能的主體進行了明確界定。(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程式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程式,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自我約束,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依、程式清晰,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式的合法性,同時也為了讓當事人都能夠充分了解履行行政執法的方式方法、過程、時限等,讓當事人在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的同時,對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式實施有效監督,我們設定了《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執法機構履行的行政執法職責和建設執法人員的禁止行為予以明確。並同時利用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的八條內容,明確了建設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式。(四)設定救濟條款,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了使條例內容做到公平、公正,使條例在規範管理的同時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增設了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為對當事人的救濟條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執法機構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執法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相關報導
11月29日下午,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築市場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待規範。同時,由於建設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體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確,職責不統一;建設行政執法工作不規範,立案、調查、處理、結案程式不規範;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不夠,懲治不力、處置不當,甚至以罰代管;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業務部門行政執法和處罰,交叉、重複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建設行政執法亂局飽受各界詬病。
為規範建設行政執法行為,從2006年開始,我省就開始了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2013年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11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正式出台的《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條例》明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負責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同時規定,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環保、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為加強對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條例》規定,上級執法機構應當對下級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了使建設行政執法行為做到“陽光執法”,受到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執法機構應當公開執法程式,接受社會監督。設立便捷的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公眾對建設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條例》在對執法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後,為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專門設立了救濟條款,“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聽證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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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了建設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
《條例》共27條,明確提出甘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質量、建築市場、住房建設、標準定額、建築節能等建設行政執法活動,並對已查明的違法建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條例》授權甘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城鄉建設、規劃、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稽查執法機構行使行政執法權,由執法機構依法組織或參與行政執法活動,避免多頭、重複、交叉執法。《條例》還規定發展和改革、國土、環保、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處職責做好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甘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蔡林崢表示,《條例》是全省建設行業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重要文獻。它確立了建設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為全省建設稽查執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支撐,規範了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相關負責人認為,《條例》的出台將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中發揮帶動作用,對促進住房城鄉建設工作健康發展、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