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甘肅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日期:1990-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0]43號
【發布日期】1990-04-02
【生效日期】1990-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0年4月2日甘政發〔1990〕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的巨觀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省境內工程建設各方,均須嚴格執行國家規範、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負責,對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壓力容器、鍋爐、球罐等),還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各工程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站,都必須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把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第五條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都應建立質量管理網,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技術和質量管理體制。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對本企業的工程質量負責,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要協助經理管好質量工作。企業內部各級職能部門和全體職工,必須對各自的工作質量負責。
(二)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和試驗機構。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應有符合要求的質量檢查人員和檢測手段。三級以上(包括三級)施工企業必須設立符合要求的質量檢查機構和試驗室,企業的質量檢查部門應嚴格按國家標準檢查工程質量,積極預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業的工程質量指標。
(三)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施工技術資料必須準確、齊全,竣工後應匯總整理,驗評時應作為依據,交工後應作為工程檔案。
(四)堅持質量標準,嚴格工程驗收及保修制度。
第七條交工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了契約規定的工程建設內容,並符合設計要求;
(二)達到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規定的合格標準,並有當地質量監督站認證或核驗的合格證明檔案;
(三)有準確,齊全的工程技術資料檔案;
(四)已簽署工程保修證書。
第八條構配件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
(二)具有產品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
(三)在構配件上有明顯的出廠合格標誌,註明廠名、產品型號、出廠日期、檢查編號等。
第九條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購銷契約規定的質量要求,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說明書以及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三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工程質量管理在省質量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下,由省、地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省建設委員會在工程質量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負責省屬各部門、省屬施工企業、各地(州、市)及中央在甘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領導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
(二)制定和草擬本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則,規章;
(三)組織全省工程質量大檢查;
(四)組織評選省級優質工程、工程質量管理獎、優秀工程質量監督員、檢查員;
(五)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全面質量管理的教育培訓及考核認證工作;
(六)主持全省範圍內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質量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各部門及地、縣屬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領導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
(二)組織本地區工程質量檢查;
(三)主持或參加本地區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省、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各工程施工、構配件生產企業進行資質審查時,應將工程或產品質量列為重點審查內容,核查各企業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及企業當年與前一年的各項單位工程或產品質量合格率。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省、地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和省屬有關部門及中央在甘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省建委批准設立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全省質量監督網的組成部分。各級、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對工程質量加強監督檢查。中央及省屬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建立質量監督檢查機構,並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對每一項工程實施日常監督,保證工程施工達到設計檔案和施工驗收規範要求。
第十五條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機構,其業務工作由省建設委員會統一管理和指導。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站根據國家和地方各項規定,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監督,各有關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站有權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對於施工中發生的各類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不積極採取措施加以解決的,工程質量監督站可會同各有關主管部門加以強制糾正,直至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整頓。
第十八條所有工程質量均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驗評標準。凡未按規定驗收、未經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或核驗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如有違反,工程的交接雙方都應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由省建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確定其監督範圍。工程質量監督員由省建設委員會考核發證,持證監督。
第二十條各地(州、市)、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所收取的質量監督費,20%上交省建設委員會,作為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經費來源和在全省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的試驗機構應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初審,經省、地(州、市) 檢測機構核檢,報省建設委員會批准發證,方可進行測試工作。未持
證的試驗機構,不得進行測試工作,其試驗報告對外無效。
凡沒有試驗能力或試驗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必須委託持證的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因設計或施工原因在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由責任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在工程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施工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在保修期滿後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由建設單位(或委託有關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由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共同處理。一般事故報工程所在地(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重大事故報省質量監督站備案。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責任爭議的裁決。對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調解和仲裁。凡中央部委所屬及省屬大中型項目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爭議時,可向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省建設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對工程質量技術檢驗數據有爭議時,可委託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驗。
第二十四條因管理混亂,偷工減料,違反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的施工單位,由各級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警告。
第二十五條凡由於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者,除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全部直接經濟損失外,並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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