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4月,甘肅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內容全文
第二條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採、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和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每年對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見附屬檔案)進行自評,自評結果經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承諾後上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條 新申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向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
第六條 首次綜合評估時,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所有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也可委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綜合評估。
再次綜合評估採取抽查方式開展,抽查比例不低於50%。
第七條 綜合評估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組長應當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負責人或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並對綜合評估結果負責。
第八條 綜合評估結果分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綜合評估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得分75(含)-90分為良好,得分60(含)-75分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核定或調整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業務範圍。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名單、培訓業務範圍及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告,並書面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綜合評估檔案,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培訓機構教師花名冊、實操設備設施清單及現場影像資料等。
第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對綜合評估結果良好及以上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減少執法檢查頻次,支持機構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