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是甘肅省政府於2008年12月3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
  • 所屬層級類別:地方規範性檔案庫
  • 所屬地區:甘肅
  • 所屬類別:環境保護
  • 發布部門:甘肅省政府
  • 發文文號:甘政發[2008]74號
  • 發布日期:2008-12-03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完成“十一五”污染減排任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當前污染減排工作的嚴峻形勢。
近年來,我省各級、各部門切實採取得力措施,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污染減排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得到了國家有關部委的充分肯定。但從我省污染減排工作的現狀看,距國家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排污總量大、新增削減壓力大、化學需氧量減排潛力不足、企業違法超標排污嚴重等問題突出,不僅直接影響到全省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甚至直接影響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清醒認識我省污染減排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增強開展污染減排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務落實,紮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二、切實解決當前污染減排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一)切實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染減排效率。
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進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全面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環保驗收和工程驗收;已建成未投運,或已投運但不達標,無法進行工程驗收的污水處理廠,由省環保局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省建設廳、省監察廳等部門進行重點督辦,督促其儘快進行整改。加快列入《甘肅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按計畫建成投用。加大現有污水管網改造和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確保到2010年,甘南、臨夏、蘭州、白銀四個沿黃市州、縣市區污水處理率達到80%,其餘市州達到60%。各市州要對運行不正常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從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方面限期進行整改。2008年12月底前,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運營水平。今後新建的污水處理廠要確保管網收集率、收費標準達到要求,運營體制規範。鼓勵社會資金特別是專業公司參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各級環保部門對超標排放、惡意偷排的污水處理廠要依法進行處罰,並嚴肅追究責任。
(二)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
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督促已列入《甘肅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的燃煤電廠加快脫硫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按期投運。凡未按期完成脫硫任務,或未嚴格執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要求的火電企業,環保部門要依法堅決予以處罰。各市州、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脫硫電價規定,對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未完成二氧化硫削減任務的電力企業扣減脫硫電價,依法徵收排污費。未完成脫硫項目建設或脫硫任務的電力企業,其發電量不予上網。
(三)堅決杜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
各市州要以確保所有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為目標,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加大對各類違法排污企業的專項整治力度。對超標排污企業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責令停產治理;對經治理仍然達標無望的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省環保局要強化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和單位,要及時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污的行為要高限處罰,並會同省監察廳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新建項目凡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的,一律責令停產整改,依法進行處罰。建立明查暗訪與民眾舉報、環境執法與新聞輿論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環境違法現象嚴重的縣市區和工業園區予以區域限批。
(四)徹底取締落後生產工藝、設備和生產能力。
省發改委、省經委要滾動提出每年應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和生產能力名單,督促市州政府實施關停取締。加大對國家限制發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執行差別電價的力度。限期淘汰小火電、小水泥、小鋼鐵、小鐵合金、小造紙、小澱粉、小麥芽等污染嚴重企業,以及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生產能力和產品。凡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或設備,要立即責令停產,並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關閉取締。
三、落實配套措施,為污染減排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進一步加大污染減排的資金投入。各市州要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污染減排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要將污染減排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污染減排專項資金。從2008年起,省級財政在現有基礎上逐年增加污染減排專項資金投入。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經委要聯合制定淘汰落後產能以及污染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獎勵方式。各級財政也要採取補助、貼息和獎勵等方式,加大污染減排專項資金投入,同時,積極爭取國家資金,大力吸引社會資金支持污染減排重點項目建設。
二是不斷完善污染減排的經濟政策。各市州、縣市區要嚴格執行高耗能企業差別電價、燃煤發電機組脫硫加價等有關政策規定,強化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制約和監督,建立綠色信貸制度。金融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嚴格貸款管理,防範信貸風險。完善和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
三是嚴把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準入關。各市州、縣市區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上項目與當地污染減排指標完成進度相掛鈎、與淘汰落後產能相結合的機制,嚴把土地、信貸閘門,提高環保市場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確保項目建設符合國家行業準入規定。
四是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把環保執法能力建設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儘快提高環保執法裝備水平,確保按期達到國家標準要求。按照企業為主、政府補貼的要求,加快實施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工程,確保2008年12月底前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所有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實現線上監控,實現國家、省、市三級聯網傳輸。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不斷加大污染減排工作力度。
(一)切實落實政府污染減排的監管責任。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認真地對本地區污染減排工作進行專題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並親自督查落實。分管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切實做到有方案、有重點、有措施、有督查,務必把責任和措施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政府和重點排污單位。同時,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污染減排工作進展情況。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省發改委、省經委要儘快制定淘汰落後產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實施方案,並督促實施。省建設廳要對全省城市污水廠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管,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監管制度和目標考核制度,促進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現企業化、市場化運營。省財政廳要積極落實污染減排重點項目資金,切實加強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省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核查驗收。省物價局要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加強徵收監管。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污染減排的監督檢查,對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減排任務,或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新聞宣傳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輿論監督,營造污染減排良好氛圍。
(二)紮實落實企業污染減排的主體責任。
要進一步強化企業污染減排的主體責任,切實落實企業法人污染減排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格按照各級政府制定的計畫與目標,全面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環保部門對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企業,不再審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染減排設施的企業和單位要及時公開通報,實行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污行為要實行重罰,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加大污染減排考核力度。
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三個體系”建設。省環保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上報省委、省政府,並向全社會公布,同時作為各市州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從2008年起,省政府對未完成污染減排目標任務,以及未能有效解決污染減排問題的市州,實行環保目標任務考核一票否決制,並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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