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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4〕171號
關於進一步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
(省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12號)、《中共甘肅省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甘發〔2013〕19號)和《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甘辦發〔2014〕63號)精神,進一步鞏固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成果,增強基層政府執政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小康社會建設步伐,現提出以下意見。
通知全文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省委十二屆六次全委會精神,以縣鄉政府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逐步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實現縣級政府財力與保障責任相匹配;進一步提高縣級財力均衡度,加大民生投入,改善人民生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在控制財政供養人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分級管理。省級政府制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加大財力調節力度,提高縣級財力水平和均衡度,建立長效保障機制。市級政府統籌協調區域內縣級經濟發展,支持和督促縣級落實保障責任。縣級政府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增強自我保障能力,強化財政管理,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動態調整。實施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既要確保縣鄉政府履行職責的基本財力需求,又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動態調整保障範圍和標準,逐步提高縣級財力保障水平。
獎懲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開展較好的縣市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滯後的市縣予以批評和處罰。
三、保障範圍和標準
省財政廳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國家保障範圍和標準基礎上,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制定統一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並根據相關政策和因素變化情況,適時予以調整和完善。市縣財政可以在全省保障範圍和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資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補貼等項目;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級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畫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項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社會事業發展其他支出。
保障標準由省財政廳根據保障範圍內各項目的支出標準和籌資責任,綜合考慮縣級支出成本差異和財力狀況後分縣市區測定。
四、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一)增強自我保障能力。縣級政府要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步伐,不斷壯大財源基礎,著重增加稅收收入占比,逐步提高收入質量,增強自我保障能力。堅持依法治稅,糾正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准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徵收“過頭稅”等違規行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編制,加大“兩權”價款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征管力度,進一步清理規範收費項目,堅決取締亂收費、亂罰款。
(二)加強預算管理。改進年度預算控制方式,收入預算從約束性逐步轉向預期性。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預算執行中出現超收,原則上不再安排當年支出,主要用於削減財政赤字、化解政府債務、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削減支出解決。縣級政府要合理安排預算,最佳化支出結構,優先保證工資發放、機構運轉、民生支出,全面落實保障責任。基本支出、民生支出沒有足額保障的縣市區,除應急、救災等突發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增支政策,不得安排新的政府投資工程或項目等其他支出事項。對保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縣市區,省財政廳進行約談或通報批評;對違法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的縣市區,依法依規處理。縣市區黨政一把手為保障第一責任人,縣市區委書記主要負責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落實的監管責任,縣市區長主要負責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標準的落實和保障機制規範運行的責任。
(三)強化自我約束。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安排財政資金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和“三公”經費只減不增。建立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差旅費、接待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的,全部使用公務卡結算。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畫,通過統籌安排新增財力、超收收入等,積極消化歷年財政赤字。全面公開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預決算,細化公開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繼續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在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同時,建立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和使用分析報告制度,將結餘結轉資金和預算編制有機銜接,盤活各類閒置和沉澱資金。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全面清理財政暫付款,該核銷的按程式核銷,違規占用的及時清理收回。繼續清理規範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專戶外,其餘專戶要2年內逐步取消。
(五)深化財政改革。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蓋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全口徑政府預算體系。完善部門預算改革,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健全定員定額標準體系,加快項目庫建設,將改革覆蓋到所有財政撥款單位。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完善國庫現金管理,研究制定庫底目標管理制度,合理調節國庫資金餘額。
(六)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舉債融資機制,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按程式審批辦理,不得借道融資平台公司或通過企業和未經授權的事業單位等舉借債務,純公益性項目主要通過一般債券融資,準公益性項目通過專項債券和PPP模式融資。除嚴格授權舉借的短期債務外,政府舉債只能用於資本性支出或置換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逐筆甄別歷史債務,重點分清政府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責任,對應當由政府償還的存量債務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政府債券置換等方式分類化解。加強源頭規範,逐步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有效防範債務風險。加強債務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逐步建立定期公開制度。強化債務審計和專項檢查,把管控風險和化解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範圍。
(七)強化財政基礎管理。建立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強化對重大政策、重點項目和民生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健全績效評價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擴大績效評價覆蓋面,有效運用評價結果。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統籌使用既有預算資金,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堅決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加快財政信息化建設,推進數據採集、資料分析、審核預警一體化管理,最佳化財政業務流程,提高財政管理效率。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監管制度和機制,強化教育培訓,提高監管能力和質量,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同時,要根據《甘肅省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辦法》(甘財預〔2014〕55號),縣級財政部門切實抓好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將所有鄉鎮財政資金納入監管範圍,充分發揮就近就地監管優勢。要按照《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內控制度建設等要求,健全鄉鎮財務管理制度體系,規範財務行為。
五、不斷強化監管職責
市級政府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產業布局、安排項目計畫時,要充分考慮區域內縣級財政運行狀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要督促縣級政府全面落實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責任,在現有補助水平的基礎上,統籌財力,加大對縣級的支持力度。市級政府出台區域內增支政策,要充分考慮縣級財力狀況,合理劃分市縣支出責任,確定資金承擔比例。
市級財政要按照省財政統一部署指導縣級深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切實抓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財稅政策的落實。根據經濟形勢和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測算收入預期。支出預算要確保民生等重點領域、重點項目支出,嚴控“三公”經費、會議費等一般性支出。規範預決算公開內容和程式,將要求公開的內容按程式逐級做實、做細。探索建立投資收益分享的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市級要制定完善區域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區域項目建設,中央和省上下達的項目規劃與計畫安排,市級要分解落實到縣級,已經細化到縣級的項目和資金要做好實施指導、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省直管縣申報的各類項目或規劃,市級要加強論證評審,統一申報或轉報。根據債務風險程度、財力狀況等因素審核縣級舉債規模,督促落實償債計畫,防範債務風險。加快財政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上通下達、資源共享,提升財政管理效能。除省財政廳明確要求直報事項以及工作計畫、情況通報、工作總結等以外,省直管縣上報的檔案、數據、工作等要經市級財政局簽批或轉報。要加強對縣級落實基本財力保障責任情況的監控和檢查,切實履行對縣級財政的監管職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並將相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報省財政廳。市級財政對縣級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財政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和轉移支付的重要依據。
六、加大財力調節力度
(一)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結合中央財稅體制改革進程,深入推進營改增、資源稅等稅制改革,適時調整和完善省與市縣收入劃分,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逐步理順省與市縣事權關係,合理劃分支出責任。研究規範分稅制財政體制,取消按企業隸屬關係(或出資額)劃分收入的辦法,實行按稅種或按比例分享。依法全面清理對區域、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優惠、收入全留、增量返還,稅費減免、先征後返和財政補貼等政策,凡不符合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今後各類發展規劃都不得另行規定財稅優惠政策。國務院沒有相關規定,各部門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市縣安排配套資金的政策,清理取消已出台的資金配套政策。
(二)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壓減散碎和一般競爭性領域經營項目,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進一步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革命老區等地區的補助力度,最佳化省內橫向、縱向財力分布格局,支持縣級提高基本財力保障能力。研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支持推動城鎮化建設。
(三)加強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進一步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將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與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有機結合,充分調動各級財政工作積極性。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主要內容由“九個直接、兩個不變”調整為“七個直接,兩個不變”,即:體制性補助、基金收入分成、轉移支付下達、項目計畫安排和專項補助下達、財政結算辦理、收入報解及預算資金調度、債務償還直接落實到縣,市州對縣的支持不減、數據報送和匯總程式不變。取消收入計畫、工作部署直接到縣。收入計畫由省直管縣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科學預測。除省財政明確要求安排到縣的工作外,其他工作由市州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要求負責落實到縣,賦予市級財政對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資金監管、項目審核、債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方面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能。靠實縣級財政主體責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覺服從省市財政部門監管。
(四)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績效評價體系,根據保障責任落實、稅收收入增長、財政支出管理、財政供給人員控制、財政綜合管理等情況開展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的依據。對工作績效明顯的縣給予獎勵,對工作滯後的予以處罰,形成“以獎代補、獎懲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督促和引導縣級提高落實保障責任的主動性。
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勢下加強基層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城鄉統籌發展和改善民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化財稅改革的基礎性工程,立足實際,著眼長遠,加快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不斷提高縣級政府財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抄 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