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是為了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推動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把新時代好乾部標準落到實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392號
各市(州)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組織部、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省直各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我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推動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把新時代好乾部標準落到實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是指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及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著眼於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新時代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鮮明樹立新時代選人用人導向,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實績、民眾公認;
(五)分級分類、簡便有效;
(六)考用結合、獎懲分明。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
第五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或者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以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突出對德和績的考核。
(一)德。堅持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憲法、忠於國家、忠於人民的情況;做到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的情況;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胸懷祖國、服務人民,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適應新時代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專業素養和技術技能水平,重點了解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和學習調研能力、依法辦事能力、民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擔當作為、銳意進取、勇於創造、甘於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依規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主動創穩、安全生產、為民眾職工辦實事、解決“急難愁盼”問題等情況,重點了解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
(五)廉。全面考核廉潔從業情況,重點了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執行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行風建設相關規章制度,遵規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七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核內容應當細化明確考核要素和具體指標,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第八條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務職責,加強服務質量、行為規範、技術技能、行風建設等考核。宣傳思想文化、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業單位要按照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有關要求,分別確定工作人員考核內容的核心要素,合理設定指標權重,實行以行業屬性為基礎的差別化考核。
對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突出履行支持保障職責情況考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與主管機關(部門)工作人員考核統籌。
第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管理工作特點,注重綜合管理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規範性、廉政勤政守紀情況等。
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專業技術工作特點,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注重公共服務意識、專業理論知識、專業能力水平、創新服務及成果等。
對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工勤技能工作特點,注重技能水平、服務態度、工作質量和效率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條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表現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重點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目標的總體情況,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理想信念堅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有力,模範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強,精通本職業務,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強,勤勉敬業奉獻,改革創新意識強,工作作風好;
(四)全面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實績突出,對社會或者單位有貢獻,服務對象滿意度高;
(五)廉潔從業且在遵守廉潔紀律方面具有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能夠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具有較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較強,熟悉本職業務,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較高,按時參加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認真負責,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服務對象滿意度較高;
(五)廉潔從業。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較弱,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較低;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一般,工作紀律性不強,工作消極,或者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夠基本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誤,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較低;
(五)能夠基本做到廉潔從業,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崗位要求;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
(四)不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在廉潔從業方面存在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應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總人數的20%。優秀檔次名額應當向一線崗位、艱苦崗位以及獲得表彰獎勵的人員傾斜。
事業單位在相應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機關(部門)審核並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一)事業單位獲得國家部委、市州以上黨委政府“先進集體”稱號的,或者省級工作部門授予“先進集體”稱號(獎項須列入當年全省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實施計畫)的;
(二)省直事業單位獲得集體記大功以上獎勵的,市州及以下事業單位獲得集體記功以上獎勵的;
(三)事業單位在完成重大專項工作、實現重大創新突破性成就、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
(四)已實行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並獲得優秀檔次的。
對單位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檔次的,以及問題較多、被問責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其年度考核優秀檔次比例,一般不超過15%。
第十七條 對規模小、人數較少(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可由主管機關(部門)對所屬單位統籌核定優秀比例名額。事業單位按比例核定不同類型崗位優秀名額不足1名時,在不超出單位總體考核優秀比例的前提下,可由事業單位在不同類別崗位之間統籌調劑。
各黨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年度考核應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層級確定優秀名額。
第十八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成立的,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組長),成員由單位其他領導人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有關人員、職工代表等組成;由主管機關(部門)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機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組長),成員由主管機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有關領導人員、從事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有關人員、職工代表等組成。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後,面向全單位發布。
(二)總結述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崗位職責任務、考核內容以及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年度考核表,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述職。同時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崗位任職的人員,應對管理崗位和兼任的專業技術崗位履職情況全面述職。
(三)測評、核實與評價。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採取民主測評、績效評價、聽取主管領導意見以及單位內部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等符合崗位特點的方法,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考核檔次建議。
(四)確定檔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或者主管機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審定考核檔次。擬確定為優秀檔次的須在本單位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員,由本人簽署意見。
(五)結果備案。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將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報告、結果備案花名冊和匯總表等資料報主管機關(部門)和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條 聘期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一個完整聘期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契約為依據,以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為基礎,側重考核聘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聘期考核一般在聘用(任)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完成。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間隔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結合實際與年度考核統籌進行,形成綜合性評價結果。
從事基礎性科學研究的人員,聘期結束時所承擔的重要工作(如重點攻關科研項目等)尚未完成,可適當延長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條 聘期考核的結果一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檔次。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完成聘期目標任務,且聘期內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檔次的,聘期考核應當確定為合格檔次。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的,聘期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開展聘期考核,可參照年度考核方式成立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聘期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總結述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聘(任)用契約、崗位職責、聘期任務目標以及有關要求,對一個聘期內的工作學習情況、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測評、核實與評價。可以採取民主測評、績效評價、聽取主管領導意見以及單位內部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等符合崗位特點的方法,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價。
(三)實績分析。圍繞聘期考核任務目標等要求,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以及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價,形成量化結果。對於難以量化的考核要素,根據工作人員的實際表現,採取個別談話、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專業性評價。
(四)確定檔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或者考核委員會(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定考核檔次。考核結果須在本單位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員,由本人簽署意見。
(五)結果備案。聘期考核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將單位聘期考核工作報告等資料報主管機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將聘期考核和競聘上崗工作充分結合,強化崗位聘用動態管理,構建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用人機制,不斷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五章  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
第二十六條 平時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平時考核,主要結合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可以採取工作檢查、考勤記錄、談心談話、聽取意見等方法,具體操作辦法由事業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探索建立平時考核記錄,形成考核結果。平時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檔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專項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
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對表現突出或者問題反映較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進行專項考核。已設定特設崗位的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人員轉聘至常設崗位前,可進行一次專項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專項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實、綜合研判、結果反饋等程式進行,或者結合推進專項工作靈活安排。
專項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檔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第六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堅持考用結合,將考核結果與崗位晉升、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崗位、職務、職員等級、工資和評定職稱、獎勵,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任)契約等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傾斜;
(三)本考核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其中縣以下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晉升職員等級時,在規定年限內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年限條件縮短半年;
(四)在崗位晉升、職員等級晉升、職稱評聘、表彰獎勵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改進;
(二)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三)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內不得晉升崗位(職員)等級;
(五)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五)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可以按規定解除聘用(任)契約。
其中,受處理、處分時已按規定降低崗位(職員)等級且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為避免重複處罰,不再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連續兩年不確定檔次的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崗位後下一考核年度仍不確定檔次的,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檔次且所聘崗位存續的,經本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任)契約。
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契約期滿一般不再續聘;特殊情況確需續訂聘用(任)契約的,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形成的結論性材料,應當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
第三十八條 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參考。
運用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後。
第三十九條 考核中發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問題的,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檔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第七章 相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對初次就業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不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對非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當年在其他單位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不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由其現所在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原工作單位提供有關情況。
前款所稱其他單位工作時間,可以根據幹部人事檔案有關記載、勞動契約、工資發放憑證、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綜合認定。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外派的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掛職、援派、駐外、駐村幫扶的工作人員,在外派期間一般由工作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單位進行考核,並以適當的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的意見。
(二)單位派出學習培訓、執行任務的工作人員,經批准以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選派到企業工作、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進行創新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執行任務、創新創業的表現確定檔次,由相關單位提供在外表現情況。
第四十三條 考核年度調入人員或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退役士兵),由其現所在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原工作單位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病假、事假、非單位派出外出學習培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
女職工按規定休產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參加年度考核,確定檔次。
第四十五條 對同時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崗位任職人員的考核,應當以兩類崗位的職責任務為依據,實行雙崗位雙考核。兼崗人員至少一類崗位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年度考核才可確定為優秀檔次;如其中一類崗位考核為基本合格及以下檔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或合格檔次。
第四十六條 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立足其工作特點,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確定考核周期和頻次,促進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科研成果。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檔次。結案後未受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檔次。
第四十八條 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誡勉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一)受黨內警告、政務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檔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六)受記過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受記過處分期間的第二年,考核結果不受處分影響。
(七)受記大過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受記大過處分期間的第三年,考核結果不受處分影響。
(八)受撤職、降級、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受撤職、降級、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的第三年,考核結果不受處分影響。
(九)受誡勉、調整職務處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
(十)受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同時受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檔次為不合格。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統籌,最佳化工作流程,注意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簡便高效開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指導監督。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中使用事業編制工作人員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甘人發〔2007〕35號)和《關於修訂<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甘人社廳發〔2011〕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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