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甘南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甘南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是2000年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甘南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4-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610
具體內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甘南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2000年4月4日)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對外開放開發步伐,抓住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機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省上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甘南投資興辦的國內外各種團體和個人。
二、優惠政策
第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自主權:
(一)在人、財、物、產、供、銷及經營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權。
(二)自主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設定組織機構,聘用和解聘各級負責人,並自主決定企業用工。
第四條 投資者享有下列稅收優惠:
(一)投資從事我州支柱產業、重點產業的生產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由企業註冊地同級地方財政將其留成部分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予以返還。每年年度決算後,前三年返還65%,後二年返還45%。
(二)投資從事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和共同開發先進通訊設施或創辦高科技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所得稅免徵三年,第四年至第十年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投資新建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返還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從事農、林、牧、漁業和農、畜、林副產品加工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五年內返還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
(五)投資開發礦產的企業(除金礦外),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五年內返還資源稅。辦證、劃界等費免予徵收。
(六)投資從事旅遊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於該企業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50%;投資興辦、擴建出口產品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批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投資者使用土地享有下列優惠:
(一)按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向州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有償、有限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最長為:種植業用地30年,養殖業用地30年,林果業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請延長。其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及其他設施,在使用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和贈予。
(二)凡在我州興辦:(1)交通、能源、通信、旅遊等公益性建設項目;(2)農、畜、林副產品精深加工項目和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發展農、林、牧、漁業項目;(3)教育、文化、衛生、科學技術及其它社會公益事業;所需土地由州、縣政府按照審批許可權統一規劃、統一征撥,使用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支付相應的征地費。
(三)投資興辦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土地出讓金按確定地價優惠10%;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土地出讓金優惠20%;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土地出讓金優惠30%。興辦合資、合營項目,我方以土地作價為出資條件的,按確定地價的60%--70%計價。
(四)投資企業在基建期間(二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 投資者享有下列費用優惠:
(一)凡在我州收購、販運畜產品的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後,市場管理費工商部門按收購總值的1%徵收。
(二)凡來我州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免徵建設費、建管費、質檢費、安全建設基金。
(三)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等收費,均按州內國營企業的標準計收。
第七條 外來投資企業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鼓勵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第八條 凡在我州貧困縣興辦種植業、養殖業和有一定配套資金興辦加工業的,可占扶貧貸款規模,並由當地人民政府協助申請扶貧貸款資金。
第九條 外來投資者購買、兼併、租賃企業享有的優惠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可以優先購買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評估並由政府批准的國有資產,可以在三年內享受國家對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也可以購買集體企業。凡收購我州破產企業和其閒置的廠房、設備的,其價格可低於評估價格的20%--40%。
(二)投資者可以參股、兼併、租賃州內國有或集體企業。凡兼併、租賃虧損企業,連續三年實現增盈減虧的,從增盈減虧累計總額中提取20%的資金歸兼併租賃方。
第十條 引進中外資金(不包括從工作系統內職務引進,上級撥款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有償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益單位給予下列獎勵:
(一)引進無償資金和設備,一次性獎勵引進資金或設備折價的20%--25%。
(二)引進有償無息資金,使用期達2年以上的,獎勵引進資金總額的5%。
(三)引進低息資金,使用期達2年以上的,獎勵引進資金總額的3%--4%。
(四)引進資金利率等同銀行同期利率的資金,使用期達2年以上的,獎勵引進資金總額的2%。
(五)引進資金利率略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資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獎勵引進資金總額的1%。
以上引進資金和設備必須在資金到位後,由用資單位從引進資金中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幫助企業引進項目、開發產品,由收益單位對項目中介人給予下列獎勵:
(一)引進“三高”(高技術、高科技含量、高效益)項目,在項目正式建成投資並生產出合格產品後,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
(二)引進短平快項目,在一年內發揮經濟效益的,除按協定付給技術轉讓費外,另按項目一年新增利潤的10%,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
(三)為企業引進新工藝、新技術的改造項目,被企業採納並發揮經濟效益的,除按協定付給技術轉讓費外,另按項目效益評估正常年份一年所創利潤的10%一次性獎勵中介人。
(四)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及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凡運用科研成果為我州各類企業開發名、優、新、特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進行技術承包,技術服務並收到一定效益後,除付給服務轉讓費外,獎勵當年新增利潤的10%。
四、投資者權益保障
第十二條 凡來我州投資者,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新、產品好、經濟效益顯著,優先批准立項,優先徵用土地、優先註冊登記、優先供水供電、優先進行各類評估。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主動為外來投資企業搞好服務,禁止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實行“兩征一收一票一卡”制度。凡違反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來投資者有權拒交,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四條 外來投資者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方面,及在金融、保險、勞動用工等社會服務方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保障,並不得隨意終止或暫停服務。
五、實施
第十五條 各縣、各有關部門依據上述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州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
第十六條 國外和台灣、港澳地區的各種團體或個人及在外國居住的中國藏胞來甘南投資興業,其稅收優惠政策及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甘肅省人民政府甘政發(1999)36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引導外商投資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1997年9月15日發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甘南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本規定由州人民政府按條款涉及範圍指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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