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決策

環境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就擬議中的環境利用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妨害、環境損害以及可能的環境風險與各環境利用行為的成本等一併作出分析判斷,並最終作出決定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行政決策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機制分析
  • (一)環境行政決策的技術機制
理論基礎:專家治國論。專家治國論是現代社會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指導理念之一。二戰之後政府社會公共事務日益複雜,社會決策日益專業化。政府也引入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進入相關專業管理機構,以保障其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專家治國理論認為,在當代,技術成為社會的主宰,其它要素都成為技術的附屬物。因此,技術的邏輯決定了經濟政治的邏輯,也決定了專家在經濟、政治領域的權力。進而認為,知識分子在社會事務中擔負著日益重要的社會作用,對於政府政策的科學化、合理化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知識分子對於社會發展,尤其是對於政府管理社會方面具有重大的指導和影響作用,甚至有時專家們的意見和建議對於政府政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z專家治國論強調政治統治應該按照專業技術管理的模式來進行,科學的管理比民主更有效率,甚至認為,現代社會的失控和危機的根本原因在於技術裝備的不足和社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而該理論強調要通過純粹工藝的途徑,依靠各種技術革命,通過科學的管理來克服和消除危機。
環境政策不僅反映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還反映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環境保護是一項具有較強專業性的技術與管理工作,旨在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工作服務的環境政策必須建立在科學理論科學技術的基礎上。,環境行政決策需要處理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做出專業判斷,進而做出專業的決策。因此,環境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有賴於決策者較強的技術背景支持。這一決策過程表現為首先將面臨的環境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交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依據其專業知識提出該技術問題的方案和意見,再交決策者做出最終決策,這就表現為環境管理的技術決策機制。
  • (二)環境行政決策的民主機制
理論基礎:一是環境公共財產理論。1969年,美國學者薩克斯提出“環境公共財產論”,指出空氣、水、陽光等是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當這些環境要素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致威脅到人類正常生活時,就不應再視其為“自有財產”,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的極端重要性來說,應該是全體國民的“共享資源”,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二是公民環境權理論。1970年日本律帥仁藤一、池尾隆良首侶將各種有關環境的權利稱為“環境權”,並指出:“為了保護環境不受破壞,我們有支配環境和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基於此項權利,對於那些污染環境、妨害或將要妨害我們的舒適生活的作為,我們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以及請求預防此種妨害的權利。"5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明確提出:“人類有權在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環境權的確立,為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提供權利基礎。三是民主政治理論。民主政治是在承認人的自利性和人類利益多元、人格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遵循少數服從多數並保護少數的原則,根據一系列程式化制度緩和利益衝突,並由此提供一種較為文明的機制。民主政治的實質,就是公民力爭在公共決策中實現更多的平等參與。它通過公眾對環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體參與,體現環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導下的集中,從而制定出符合公眾意願和實際情況的政治和法律。由於環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個人的私益,也是社會公眾的公益,它更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以制定出科學的環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護整個生態環境,保護好何個公民的自身權益。四是自主治理理論。美國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媽教授在研究公共池塘資源治理方式時,提出了“自主組織和自主治理”的方案:一群相互依賴的當事人,通過自主地制定規則、實施規則並成功地進行了監督,完成了自我組織與自我治理,使公共池塘資源得到了可持續的利用。刀該理論侶導利用公民社會的“自組織網路”,通過社群性的認同,建立相應的規則制定和修正機制、規則執行機制、規則監督和制裁機制以及衝突調解和解決機制,並由相應的機構加以實行。
環境保護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直接影響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管理工作,需要面對與此相關的各利益方,並在此基礎上做出判斷,進而做出符合廣大人民民眾利益的決策,表現為環境管理的民主決策機制。因此,環境行政決策的合理性有賴於決策過程中各利益方廣泛深入的討論和協調。這一決策過程表現為首先將面臨的環境問題凝練,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以及媒體輿論等方式提交各利益方討論,將討論成果交有決策權的地方或國家行政機關或其環境行政機關形成決策。對於影響巨大的甚至交地方或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大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進而形成最終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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