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理決定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是指國家環境行政主體依照環境法律法規,針對特定對象和條件採取的具體、單方、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環境行政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行政處理決定
  • 特徵:特定人的具體事件所作的行為
  • 分類:排污收費的決定
  • 一般程式:相對人申請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特徵,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分類,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一般程式,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特徵

1.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是環境行政主體依職權所作的單方法律行為。
2.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是對特定人的具體事件所作的行為。
3.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根據環境行政主體的意志表示產生環境行政法的效力。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是環境執法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但由於其直接對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影響而與相對人的關係密切。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分類

對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可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分類:①按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是關於權利還是關於義務將其分為:權利性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和義務性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前者是指環境執法機關依法使相對人獲得或喪失某種權利的決定,後者是指環境執法機關依法使相對人承擔或免除一定義務的決定;②按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所包含的執法內容的不同分為;排污收費的決定、限期治理的決定、實施強制性應急措施的決定、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決定、批准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的決定、批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批准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批准環保設施閒置的決定、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等。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一般程式

1.相對人申請。一般要求管理主體作出權利性行政處理決定的都要提出申請。
2.管理主體接受申請。相對人符合條件的申請,管理主體必須接受,管理主體無故不接受申請,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
3.傳詢相對人。對於不需申請的決定,程式從傳詢開始,使相對人得知有關情況,便於他行使程式上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4.告知相對人有關情況。包括法律規定的所有情況,這是管理豐體的義務。
5.調查取證。管理主體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相對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蒐集證據,核實情況。
6.相對人陳述。由相對人陳述自己的觀點及理由,並出示自己掌握的證據材料。這是相對人在程式上的重要權利。
7.作出決定。行政處理決定一般採取書面形式,並且要正式簽署。
8.說明理由。由作出決定或執行決定的權力機關說明理由。
9.送達。行政處理決定必須送達相對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l0.交代訴權。凡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對行政處理決定提起申訴、複議、訴訟的,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交待清楚。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

(一)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強制執行的概念及特徵
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強制執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環境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迫當事人履行決定而採取各種強制手段的活動。其法律特徵為:
1.環境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不履行環境行政主體的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
2.環境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3.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它可以是物,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人。
4.執行不和解。由於環境行政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是執行機關的職權,也是對國家承擔的職責,因此,不允許當事人放棄或自由處分。
(二)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
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由環境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歸納起來,有如下幾種:
1.強制劃撥。相對人不履行交納錢幣的義務,由強制執行機關通知銀行強行劃撥。
2.強行扣繳。相對人不肯履行繳納錢幣的義務,強制執行機關可以從相對人的另一筆款項中扣除並代為繳納。
3.強行拘留。受拘留處罰的人不在限定時間內到拘留所接受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強行執行拘留。
4.強行退還。相對人非法占有的財務,強制執行機關可以強制其退還。
5.強行治理、徵收代履行費。對於污染環境而不按規定進行治理者,環境行政主體可以強行治理。
6.強制履行。在緊急情況下,環境行政主體直按採取強制庖急措施,要求義務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三)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強制執行的程式
一般說來,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強制執行可分為如下步驟:
1.受理和審查執行案:相對人不如期履行義務,原處理案轉化為執行案。執行機關在受理執行案後。必須對原處理決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執行的決定。
2.通知相對人限期執行。執行機關在作出執行的決定後,可以對相對人發出限期執行的通知。要求相對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3.執行。如果相對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仍不自動履行,執行主體則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