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爭議

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管理而發生的權益爭執或異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行政爭議
環境行政爭議的具備條件,環境行政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途徑,

環境行政爭議的具備條件

環境行政爭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爭議的一方必須是環境行政機關,沒有環境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爭議,當事人的爭議不是環境行政爭議;
(2)爭議必須是針對環境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進行的爭議不是環境行政爭議;
(3)爭議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認定環境行政機關在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不以合法性和適當作為爭議目的的爭議不是環境行政爭議。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環境行政爭議

環境行政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途徑

由於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特別是其採取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義務要求以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手段,直接影響環境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免會產生環境執法爭議。這類因執法行為產生的爭議,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作為相對人的單位或個人因不服環境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形成爭議;第二類則是由於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時,環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形成爭議。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環境行政執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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