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糾紛調解

環境糾紛調解,是指在有關機關和組織的主持下,由環境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在分清事實和責任的基礎上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環境污染和破壞糾紛主要是民事糾紛,具有可協商解決的特點,因而調解方式在解決環境糾紛的過程中得以廣泛運用。在中國的環境保護實踐中,根據主持調解的機關和組織的不同,主要有三種形式,即由基層民眾性調解組織主持的民間調解,由環境保護部門主持的行政調解和人民法院主持的司法調解。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破壞或損害環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民事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其構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已有重要發展和變化,主要表現為:在行為人主觀方面,不以過錯為原則,而實行無過錯責任;在行為方面,不以違法性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損害事實的客觀性,有些合法行為(如排放污染物沒有超過標準但造成損害)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在因果關係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承擔方面,放鬆了傳統法律規定的要求,在國外和我國地方性環境立法中已經開始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和舉證責任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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