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是指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危害範圍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對策等項內容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 出處:《法學大辭典》
人類生產與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電磁波輻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線等污染與公害因子的總稱。與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共同構成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全部外延對象。各國均以立法明文確定防治對象即污染與公害因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即列舉了如下防治對象: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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