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是指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危害範圍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對策等項內容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 出處:《法學大辭典》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是指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危害範圍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對策等項內容的法律制度。
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是指環境法中規定的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設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與期限,向法定級別的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和其他行政當局呈報環境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
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治理制度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污...
第八條 本報告制度規定的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的編寫內容、數據處理與評價方法等,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報告編寫技術規定》的規定。第二章 環境監測快報 第九條 環境監測快報是指採用文字型一事一報的方式,報告重大污染事故、突發性污染事故 和...
第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第十六條 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
《上饒市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是上饒市為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加強和改進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渠道暢通、應急處置及時制定的制度。內容 為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加強和改進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確保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第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水上交通事故、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就近...
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
1987年2月27日,交通部印發《交通部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質量保證、資料報告制度、附則7章37條,由交通部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 ...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條例》和本規定;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條例》和本規定。法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污染...
這兩條規定涵蓋了污染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的通報、報告義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緊急報告義務以及應急處理過程中的政府應急管理職責等,它們構成了我國環境應急制度的基本框架。另外,在我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涉及傷員救治、衛生防疫、環境污染的還應當通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第七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
違反《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出現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未及時報告的,依照《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旅遊局發布的《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應急...
第十四條 污染、破壞環境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依照規定的程式報審。第十五條 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加強環境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量,要通過指標...
並按照國家和化學工業部有關環境統計制度的要求,定期填報環境統計數字和環境質量發展變化情況。凡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必須按照《化工企業重大污染事故報告及處理辦法》規定的報告日期、程式和內容向化學工業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報告。不按規定報告...
3.11 事故調查、報告和分析 3.11.1 體系應有安全、健康和環境方面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的報告、調查、分析、記錄的程式。事故報告程式至少應包括:擬報告事故的類型、上報部門及報告的時間限制。3.11.2 應有一個程式,其目的是及時調查...
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第二十四條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路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