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

北京市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是北京市旅遊局為了加強全市旅遊行業旅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管理工作,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意見等檔案的通知》精神,於2009年1月8日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
  • 地區:北京市
  • 類型:制度規定
  • 作用:旅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
  • 施行時間:2009年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旅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星級飯店、等級旅遊景區旅行社、社會旅館(以下簡稱旅遊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旅遊突發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其他涉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或者影響旅遊者旅遊活動的事件等。
自然災害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海洋災害等;
事故災難包括:火災事故、交通客運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
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港澳台和外國遊客傷亡事件、旅遊節慶活動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事件等;
影響旅遊者旅遊活動的事件包括:旅行社組團或接待過程中發生的甩團、脫團及其他影響旅遊者旅遊活動的突發事件。
第四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疏散、引導救援等工作,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同時按下列規定程式報告:
(一)發生一般旅遊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區縣旅遊局;區縣旅遊局接報後應當及時報告市旅遊局。
一般旅遊突發事件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輕微傷害,或較小經濟損失的。
(二)發生較大旅遊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縣旅遊局和市旅遊局,並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較大旅遊突發事件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5至9人重傷或1至4人死亡的,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嚴重食物中毒或有1至4人死亡的,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三)發生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縣旅遊局和市旅遊局,並視事故處置情況隨時再報。
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10人以上重傷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二星級(含)以下飯店、等級旅遊景區和社會旅館在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時,應當按上述規定報告所在地區縣旅遊局,區縣旅遊局接報後應當及時報告市旅遊局。
第六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三星級(含)以上飯店、旅行社在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時,應當按照第四條之規定報告市旅遊局和所在地區縣旅遊局。
第七條
對旅遊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以及有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隨時續報;
旅遊突發事件處置及善後工作結束後,要進行終報。
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按照《北京市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單》(見附屬檔案一)內容報送,涉密信息的報告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發生一般旅遊突發事件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市或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三)發生旅遊突發事件隱瞞不報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九條
違反《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出現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未及時報告的,依照《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旅遊局發布的《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京旅發〔2005〕第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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