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

為全面掌握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有效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的損失和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省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及處置工作的通知》(粵安〔2012〕11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市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二章 事故信息報告
第四條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並不定期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值班情況進行檢查,同時根據需要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條事故信息應在規定時間內採取書面傳真、電話快報、手機信息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速報,在事故續報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報送。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電話快報等方式上報事故信息後,應當在30分鐘內補報書面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嚴格執行事故信息報送規定時限和要求,簡化事故信息報送審批程式。
第七條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採取速報形式,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鎮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獲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後,須在2小時內上報至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當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時,各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至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報後應當嚴格執行事故信息報告要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必要時,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條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事故各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至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一條在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前,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第十二條對於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統計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處置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獲知事故信息時,應報告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和同級安委辦、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等,並通報下級人民政府對口部門。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信息報告的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分級回響處置,迅速組織開展救援。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信息。
第十六條事故定性以事故調查結果為準。
第四章 事故派員處置
第十七條事故現場處置遵循以人為本、減輕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配合,依靠科學、快速處置的原則。
第十八條根據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領導轄區內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開展事故現場處置:
(一)發生一次死亡(含受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同)10人以上,或者重傷50人以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救援工作。
(二)發生一次死亡6-9人,或者重傷25-49人,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
(三)發生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傷10-24人,或者較大涉險的事故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事故,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管領導,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
(四)其他事故派員要求由各縣(區)結合自身實際予以規定。
第十九條趕赴事故現場人員須根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並報告事故信息。迅速掌握事故信息,判斷事故現場情況及發展趨勢,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二)開展事故應急回響。根據現場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相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落實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和救援物資及資金等及時到位,為現場處置救援提供便利條件;當事故可能影響到周邊時,及時發出警報或預警,做好公眾防護。
(三)進行現場指揮與控制。調集技術專家、救援隊伍和救援裝備,盡一切力量營救現場受害人員,嚴防事態惡化;制訂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技術方案,科學組織,合理安排,有序施救。
(四)保障現場安全與社會穩定。進行事故危害監測與評估,防止次生事故發生,確保應急人員自身安全;建立必要範圍的警戒區域,實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安全;必要時要及時做好民眾的組織和穩定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五)按照上級機關和領導指示,協助開展信息發布、事故現場清理、現場事後恢復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所指“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的通知
惠府辦〔2018〕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制度》已經十二屆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全監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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