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軍情

瑞典軍情

主要統計

。人口894.7萬人(其中,13~17歲男26.7萬人,女25.1萬人;18~22歲男26萬人,女24.6萬人;23~32歲男60.1萬人,女57.3萬人)。國內生產總值20000億瑞典克郎,約合2300億美元(1999年)。國防費96億瑞典克郎,約合45億美元(2000年國防預算)。發電量1597億度(1997年)。海運能力,商船(載重100噸以上)430艘、總載重量288.1萬噸(1998年)。民航能力,固定航班機場48處,客運量84.27億人千米、貨運量2.5億噸千米(199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典軍隊
  • 面積:44.9964萬平方千米
  • 糧食:598萬噸(1997年)
  • 粗鋼:514.8萬噸(1997年)
國防體制,領導人物,武裝力量,陸軍,海軍,空軍,預備役部隊,準軍事部隊,部署,兵役制度,軍銜,

國防體制

國王為武裝力量最高統帥。最高國防決策機構為內閣。首相通過國防部和聯合司令部對全國武裝力量實施領導和指揮。議會平時設國防委員會,負責審議政府國防預算;戰時設顧問委員會,負責向三軍總司令提供諮詢。國防部為政府中的一個部,是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國防政策,編制國防預算,審批部隊的編制、裝備和訓練計畫等工作。武裝力量由正規軍和國民衛隊組成。正規軍分陸、海、空三個軍種。最高軍事指揮機構為聯合司令部,三軍總司令是全軍最高軍事首長,戰時通過司令部下設的作戰部直接指揮各大軍區遂行作戰任務。平時,部隊的日常工作由武裝力量最高領導小組負責,其成員包括:總司令、副總司令、作戰部部長、戰備部部長、訓練部部長、三大軍區司令和陸、海、空軍訓練中心總監,共11人。

領導人物

國王兼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1973年9月即位)。首相約蘭-佩爾松(1996年3月上任,1998年10月連任)。國防大臣比揚-馮-西多(1997年2月上任,1998年10月連任)。三軍總司令歐-維克托林上將(1994年7月上任)。副總司令弗蘭克-羅森紐斯(1998年上任)。中部軍區司令皮爾庫特-格林中將(1998年2月上任)。北部軍區司令邁梯爾-梅林中將(1998年2月上任)。南部軍區司令肯特-哈斯庫格中將(1998年2月上任)。

武裝力量

兵力現役部隊5.27萬人。目前瑞軍正在醞釀大規模裁軍,改革軍隊編制,以減少經費,同時組建快速反應部隊,為適應未來高科技戰爭的需要作準備。

陸軍

3.51萬人。編有3個軍區、3個師部、6個機械化旅、4個步兵旅、3個山地旅、3個炮兵團、4個防空團、2個工兵團、2個通信團、2個輜重團、3個後勤支援團和2個陸航中隊。
坦克:“豹”Ⅱ型160輛、“豹”Ⅱ改進型78輛、“百人隊長”型60輛、STRV-103B型239輛、IKV-91型輕型坦克211輛。
步兵戰車:BMP-1型361輛、STRF-9040型202輛、PBV-302型647輛。
裝甲輸送車:MT-LB型550輛、PskbilM/42型96輛。
牽引炮:105毫米127門、155毫米206門。
自行炮:155毫米24門。
迫擊炮:81毫米160門、120毫米525門。
反坦克飛彈:“陶式”55具、RB-55和RB-56若干具。
高炮:40毫米600門。
地空飛彈:RBS-70、RB-77、RBS-90若干部。

海軍

0.92萬人,編有1個近海艦隊司令部、2個水面作戰分艦隊、1個潛艇作戰分艦隊、1個水雷作戰分艦隊、兩個岸防旅。海軍基地4個。
潛艇:“哥特蘭”級3艘、“西約德蘭”級4艘、“海蛇”級2艘。
飛彈護衛艦:“哥德堡”級4艘、“斯德哥爾摩”級2艘。
飛彈魚雷快艇:“諾雪平”級6艘。飛彈巡邏艇:“霍根”級4艘、“卡帕蘭”級8艘。
瑞典軍情
布雷艇:2艘。
掃雷艇:22艘。
直升機:“海王”式反潛直升機14架、“貝爾”206型運輸直升機10架。
岸炮:75、105、120毫米共200餘門。
岸對艦飛彈發射車:25輛。
海軍軍旗海軍軍旗

空軍

0.84萬人,編有6個航空聯隊、8個戰鬥機中隊、2個攻擊/偵察機中隊、5個戰鬥/攻擊/偵察機中隊、4個運輸機中隊、16個地勤營。作戰飛機250架。
戰鬥機:“維根”JA-37型130架。
攻擊/偵察機:“維根”AJ-37型30架、SK-37型14架。
戰鬥/攻擊/偵察機:“鷹獅”JAS-39型90架。教練機:“維根”SK-60型106架、SK-61型38架。
JA-37JA-37
運輸機:13架。
運輸直升機:121架。
文職人員
0.84萬人

預備役部隊

57萬人

準軍事部隊

志願服務組織約3500人。海岸警衛隊600人,民防人員630萬人(16~25歲居民均有義務參加民防)。

部署

全國劃分為三個軍區,即北部、中部、南部軍區。各軍兵種由所屬軍區司令統一指揮。海軍主要部署在波羅的海沿岸。空軍主要部署在中南部。

兵役制度

實行義務兵役制。憲法規定,18~47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男性公民在18~24周歲期間必須參加為期6~15個月的初訓,之後每4年參加1次為期1個月的復訓。女性可志願服役。軍官最高服役年限為60歲,義務兵服役期丸陸軍、海軍、7~15個月,空軍8~12個月。

軍銜

軍官分3等10級:將官4級(上將、中將、少將、準將),校官3級(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