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居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契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契約。

基本介紹

簡介,現貨居間人的產生和現狀,現貨居間人的地位,現貨居間人的作用,現貨居間人制度的優劣分析,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契約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契約。”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什麼是現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契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契約。”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契約中介服務的,現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現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現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現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現貨公司訂立經紀契約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契約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現貨市場上現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現貨經紀公司和現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契約,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諮詢、代理交易等現貨交易活動。
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現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契約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現貨居間人的產生和現狀

居間人可以說是與中國現貨市場一起誕生的,並隨著中國現貨市場的發展而發展,最初稱之為居間人,現在行業內也仍然普遍採用這一稱呼。在中國現貨業發展初期,外盤現貨盛行,由於當時的許多現貨公司均有港資背景,因此市場開發的模式受到港台現貨證券業居間人制度的影響。港台培訓師在內地招聘員工,經過培訓,讓他們去開發客戶,這就是我國最早的現貨居間人。在此後的10多年中,居間人一直活躍在我國現貨市場上,這充分說明居間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國的現貨業需要這樣一個群體。
居間人最早從國外“泊”來的時候,是銜接現貨公司和客戶的中介,居間人作為現貨經紀公司員工,具備市場開發和指導客戶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時其作為客戶的授權人,根據客戶的授權程度不同,代替客戶下單、簽單或資金調撥,可與客戶協定獲利分成或勞務分紅。很明顯,在我國當時的市場環境下,這種概念的居間人帶來的問題也很多。因此,國外居間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中國特色的居間人。中國特色的居間人是一個獨立的群體,目前國家對其身份也沒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居間人也獨立於現貨公司員工編制之外,不算公司員工。
從現貨公司目前的狀況來看,居間人是作為現貨公司市場開發人員的形式出現的,還有一部分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居間人則以操盤手的身份出現。不管以何種面目出現,他們都不是現貨經紀公司的正式員工,沒有養老保險和各種福利,只是象徵性地拿些底薪,從600元到800元不等,個別資金量大的居間人,底薪可能會高一些。但其收入的重要來源還是根據其成交量收取現貨經紀公司的佣金返還。另外,現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也是鬆散型的,沒有什麼正規全套的制度約束。居間人來不來上班,什麼時候上班都是自由的。居間人的佣金收入也是很自由的,甚至於每個人的佣金標準也不一樣。而且居間人與現貨公司之間普遍沒有正式的聘用關係,一般都不簽訂居間契約,因此其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現貨居間人的地位

現貨居間人是現貨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
1、對現貨公司而言,作為現貨公司行銷的重要補充,現貨公司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現貨交易的資金,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同時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對客戶的管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此外,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拿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鈎,為期貨公司節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當前期現貨經紀業務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現貨公司也不會輕易拒絕現成的客戶。
2、現貨市場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點,但現貨交易專業性很強、現貨市場是個高風險市場,而客戶或者說投資者時間精力有限,他們也需要專業人士指導或者代理他們進行現貨交易理財,此外我國現貨管理規章禁止現貨公司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權委託,使得現貨投資者只能面向社會尋找能夠代理其進行現貨交易的專業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場需求。從這兩方面來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場,在我國現貨市場逐步發展的今天,現貨居間人是推動現貨市場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這個群體目前已經成為我國現貨市場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時又給現貨市場帶來諸多矛盾。

現貨居間人的作用

現貨市場在我國發展歷史較短,專業性強,許多投資者不甚了解,如果只有現貨經紀公司去宣傳、開發市場,力量遠遠不夠。現貨居間人伴隨著市場的需求應運而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宣傳現貨市場,樹立現貨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間人的首要任務是讓投資者了解、認識現貨市場的功能,同時推銷所簽約的現貨公司的品牌。
2、利用自身的資源網路開發客戶。現貨居間人輻射面廣,可以形成市場開發網路,為現貨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戶資源。
3、服務廣大客戶。由於投資者有不同的需求,現貨居間人與客戶聯繫密切,可以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投資者提供信息等諮詢服務

現貨居間人制度的優劣分析

1、作為現貨公司行銷的重要補充,現期貨公司離不開居間人。離開居間人,現貨公司就等於離開了行銷重要的“一條腿”。作為現貨公司行銷的重要一環,現貨公司對一定數量的居間人進行培養和管理後,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現貨交易的資金,對客戶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
2、現貨公司通過居間人對客戶進行集中代理,這既方便了公司對客戶的管理,也節省了公司的人力和物力。同時,現貨公司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從而大大降低了現貨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場地成本。
3、現貨公司給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支付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鈎,可以為現貨公司節省不小的人力成本。
4、現貨公司可以通過居間人帶來現成的客戶。一些居間人在市場中多年,手頭已有一定的客戶,儘管居間人可能會將客戶作為與現貨公司談判的籌碼,但在現貨經紀業務競爭激烈的今天,誰也不會拒絕現成的客戶。
不可否認,居間人存在的問題也很多。據統計,現貨公司80%的問題是由居間人引起的,其中有些問題甚至會給現貨公司帶來致命的影響。
1、由於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拿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鈎,因此受利益驅動,很多居間人就會不計後果地拚命炒單。居間人的這種行為不僅會影響某個現貨公司的聲譽,而且還會扭曲整個現貨行業的形象。
2、由於居間人道德品質的難以把握性,可能會出現居間人欺騙客戶的種種不良行為,如大幅度提高手續費、拿客戶的錢不入賬等等,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官司當中。有的甚至出現居間人和客戶聯手狀告現貨公司,使現貨公司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
3、由於居間人是與客戶保持直接聯繫,很多居間人把客戶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以客戶為條件向公司談要求,稍不如意,就以跳槽相威脅,而居間人的離職或跳槽勢必會造成公司客戶的流失。
4、在居間人的管理上也存在很多問題,容易造成內耗,影響客戶的開發,而且居間人的大量流動也可能使現貨公司的經營機密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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