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査制度

現場檢査制度,是指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深入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對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査,如檢査“三同時”的執行情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情況等等,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有效地控制環境污染的一種制度。

在中國,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這一制度,從而將其制度化和法律化,以後的各個重要環境法規,相繼重申了這一制度。1989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又對現場檢査的程式作了初步的規定,要求在進行現場檢査時,應當持有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的證件。對拒絕現場檢査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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