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票據貼現費用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珠海市關於金融支持復工復產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規定,明確票據貼現補貼標準,規範補貼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票據貼現費用補貼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落實疫情期間“少跑動、少聚集”要求,以便利企業為原則,鼓勵銀行搭建“綠色通道”,由銀行機構集中組織申報。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票據,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辦理補貼相關條件
  第四條 申請補貼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珠海市註冊的中小微企業;
  (二)從1月23日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回響起至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解除之日期間,在我市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票據貼現;
  (三)在申報補貼前已經復工復產或疫情期間未停工。
第五條 合作銀行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珠海市註冊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二)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票據貼現業務;
  (三)能夠配合做好補貼申領、政策宣傳和解釋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中小微企業在我市銀行機構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產生的貼現利息,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筆票據貼現業務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申請貼現補貼不超過20萬元。
三、補貼申領流程及標準
  第七條 市金融工作局根據銀行機構提出的申請,按規定確定合作銀行名單,並對外公示。
  第八條 補貼申領流程:
  (一)申報。合作銀行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收集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後,將相關申報材料匯總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二)審核。由遴選產生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申報材料及核算補貼金額,出具審核意見。市金融工作局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並形成補貼清單。
  (三)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將補貼清單在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異議,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調查核實。
  (四)資金撥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據公示結果制定資金撥付計畫,按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報批,經批准後由市金融工作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合作銀行,銀行機構根據補貼清單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至相關企業結算賬戶。
  第九條 合作銀行集中按月開展補貼申報工作,原則上確保貼現企業在完成貼現後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貼申報。
  第十條 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一)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票據貼現費用補貼申請表;
  (二)企業復工復產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復工批准檔案、企業所在區的鎮(街)出具的復工復產證明或企業復工復產自證材料等;
  (三)貼現票據複印件(須包含票面、背書信息),貼現業務辦理憑證(需顯示銀行印章)複印件;
  (四)增值稅發票、交易契約或訂貨單等貼現票據相關交易的證明資料;
  (五)貼現資金去向證明材料,包括貼現資金使用說明以及相關銀行轉賬記錄等。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下列事項,並出具審核意見。
  (一)申請材料是否完備;
  (二)貼現票據、增值稅發票、交易契約等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相互印證;
  (三)申請金額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四)貼現資金是否回流到出票人處。
四、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指導監督申領流程,指導合作銀行高效、有序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作為代企業申報主體,負責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及時報送企業申報資料,並保證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及核算補貼金額,出具審核報告。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撥付補貼資金後,按月將相關撥付業務憑證或證明資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備案。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申領情況在市金融工作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若企業提交虛假資料,一經發現,取消申領資格並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有關補貼項目。若銀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由銀行業監管部門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從金融支持復工復產專項資金中列支,額度用完即止。補貼資金按照銀行申請先後順序撥付,若申請時間相同,則按照貼現業務發生的先後時間順序進行撥付。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優惠政策與珠海市其他同類型優惠政策不重複享受。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

關於《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貸款貼息實施細則》《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票據貼現費用補貼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同志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發揮特殊時期金融業“減震器”“推進器”作用,以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支持我市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加快推動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珠海經濟平穩發展,2020年3月19日,我市出台了《珠海市穩增長“1+7”綜合性政策措施》,其中《關於金融支持復工復產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設立復工復產專項資金。對疫情防控期間珠海市法人銀行向我市中小微企業新發放的貸款(含展期),按照貸款契約簽訂當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給予企業利息補貼,貼息期限不超過3個月,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為推動該項舉措落地,積極引導企業復工復產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我局牽頭擬制了《珠海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貸款貼息實施細則(送審稿)》(以下簡稱“《貸款貼息實施細則》”)。
二、起草過程
  我局在與人民銀行珠海中支、珠海銀保監分局和本地法人銀行機構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了《貸款貼息實施細則》初稿。3月20日,我局先後召集多家銀行業機構和各區金融部門召開工作會議,就實施細則的多個細節問題研究討論,同時引導銀行積極為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做好申報工作。4月15日,書面徵求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人行珠海中支、珠海銀保監分局的意見,並根據各單位書面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貸款貼息實施細則》主要分為五個部分,具體如下:
  (一)總則。提出了便利企業、降低成本的原則,明確了實施細則中“貸款”的定義和用途,強調了結合當前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由銀行機構集中組織申報。
  (二)資金支持條件。一是明確貼息企業需滿足的條件。申請貸款貼息企業必須是珠海市註冊企業,同時需在申報貼息前復工復產方可享受在疫情防控期間貸款貼息。二是明確合作銀行機構需滿足的條件。能配合做好貼息申報相關工作,同時負責與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三是明確貼息標準。對疫情期間我市地方法人銀行機構向我市中小微企業發放新增貸款(含展期),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給予企業利息補貼,貸款金額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貼息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於展期的貸款,以銀行批准的展期期限為準,不足三個月的,以實際展期時間進行貼息。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貼息申請流程及標準。一是將貼息申請流程劃分為申報、審核、公示、資金撥付四個步驟。由合作銀行機構統一為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代為申報,並作初審後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申報材料及核算貼息金額,出具審核意見;市金融工作局根據審核結果制定貼息清單,並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若無異議,市金融工作局按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報批,經批准後進行資金撥付。二是列明了申報材料清單,方便銀行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四)監督和管理。一是明確各單位的工作要求,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監督申領流程;合作銀行機構對該行服務企業的貸款貼息進行集中申報、初步審查,保證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及核算貼息金額,出具審核報告。二是保障貼息款撥付公開透明。銀行機構需按月將相關撥付業務憑證或證明材料報金融局備案,金融局將企業獲取的貼息資金明細情況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三是設定違約性條款約束貼息申報行為。如企業或者銀行提交虛假資料,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並列入黑名單,該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有關補貼項目。
  (五)附則。一是約定了在專項資金額度有限的情況下,按照貼息申請先後順序和業務發生先後順序發放貼息款項;二是規定了本細則的優惠政策與中央財政體系以及珠海市其他同類型優惠政策不重複享受。
四、修改意見和採納情況
  《貸款貼息實施細則》書面徵求了徵求了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人行珠海中支、珠海銀保監分局的意見,其中4個單位無意見,餘下2個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意見均已採納,詳細情況見意見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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