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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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是2024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現有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標準號:DB51/ 3164-2024
  • 發布日期:2024-03-10
  • 實施日期:2024-10-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Z 60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40.20
  • 批准發布部門: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歸口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 性質:推薦信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玻璃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原材料工業,但其同時也是大氣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為加強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控制,2011年4月國家環保部、質監總局聯合修訂並發布《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2013年發布《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2020年發布《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除此以外,廣東省、河南省、山東省、河北省等中國其他省市也相繼發布了該地區的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河北省發布了平板玻璃工業超低排放標準。
四川省玻璃行業生產企業主要分布在成都市、德陽市、瀘州市等城市,2018年四川省玻璃行業共排放SO2、NOx、VOCs、PM2.5、PM10總排放量分為1.12萬噸、1.46萬噸、0.41萬噸、1.35萬噸和1.42萬噸,分別占四川省工業源排放量的4.9%、2.5%、0.8%、3.8%、1.7%,是重點排放工業行業之一。截至2022年4月,四川省平板玻璃行業執行國家標準《平板玻璃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3453-2011),日用玻璃和玻璃纖維行業執行國家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隨著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建設美麗四川工作的推進,四川省玻璃企業大氣污染排放控制有了較大提高,燃料基本改為天然氣,並採用SCR脫硝技術。此外,四川省正在開展玻璃行業深度治理,現行國家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四川省對玻璃行業排污的管控要求。
鑒於以上原因,且為了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了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

編制進程

  • 前期準備
2019年1月~2019年4月,梳理分析國家、各地方現行玻璃行業排放標準,制定玻璃工業排放標準研究實施方案。
2019年5月~2019年8月,收集四川省玻璃企業名單以及基本數據,核算四川省玻璃企業污染物排放量。
  • 實地調研
2019年9月~2019年12月,根據產能、污染排放分布,選取代表性企業,開展實地調研。赴河南省、河北省開展玻璃企業污染控制調研和標準制定情況調研。
2020年1月~2020年5月,對四川省14條平板玻璃生產線及8條日用玻璃和玻璃纖維生產線開展實測,完成實驗室分析。
  • 標準編寫
2020年6月~2020年8月,數據凝練,掌握四川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控制水平、排放現狀,編制四川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
2020年9月~2020年11月,補充採集樣品,完善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
2020年12月,組織專家諮詢會,徵求玻璃企業和專家的意見。
2021年1月~2021年10月,根據專家意見,對企業開展補充測試。
2021年11月~2021年12月,持續完善標準編制說明和文本。
  • 進行評估
2022年1月~2022年3月,開展風險評估和技術評估。
  • 發布實施
2024年3月10日,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4年10月1日,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陳軍輝、史鴻樂、陳強、馮小瓊、梅林德、姜濤、孫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禧。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2
4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
5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6
6企業邊界污染監控要求
8
7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8
8實施與監督
11
附錄A(規範性)控制區和其他區範疇
12
附錄B(資料性)玻璃產品類型
13
參考文獻
15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現有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4669 空氣品質—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39 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電漿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65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電漿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9 環境空氣—顆粒物中無機元素的測定—能量色散X射線螢光光譜法
HJ 830 環境空氣—顆粒物中無機元素的測定—波長色散X射線螢光光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5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玻璃工業-平板玻璃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總則(試行)
HJ 98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平板玻璃工業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攜帶型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76 環境空氣—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原子螢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污染物(SO2、NO、 NO2、CO、CO2)的測定—攜帶型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採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1263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WS/T 757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實施後,四川省省各市(州)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將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將有一定改善。以2020年四川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為基準,標準實施後四川省玻璃行業將減排0.85萬噸PM10、0.81萬噸PM2.5、0.84萬噸SO2、0.73萬噸NOx,減排比例分別為60%、60%、75%、50%。因此,該標準實施後,四川省玻璃工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將大大降低,環境效益顯著。(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評)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164-2024)的制定,填補了四川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空白。該標準實施後,將進一步約束玻璃工業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升行業全工序、全流程大氣污染治理水平,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將有效削減,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促進空氣品質持續改善、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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