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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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是2010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標準適用於陶瓷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但不適用於陶瓷原輔材料的開採及初加工過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 標準號:GB 25464-2010
  • 發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 中國標準分類號:Z63
  • 批准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歸口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後續修改,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中國素有“陶瓷王國”之稱,是世界陶瓷最大生產國,約占世界份額半壁江山,也是主要的陶瓷出口國。截至2008年1月,中國有近3000多家建築陶瓷廠、8000多家日用陶瓷廠、1000多家衛生陶瓷廠和1000多家特種陶瓷企業,另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的陶瓷小手工作坊。據統計,中國年產日用陶瓷約120多億件,陳設藝術瓷40多億件,占世界總產量65%以上;陶瓷磚約35億平方米,占世界總產量50%;世界十大衛浴品牌已有8家在中國設廠或貼牌,連續10年產量居世界之首,衛生陶瓷約8000多萬件,占世界總量30%。在這些陶瓷企業中出口企業占到了約40%左右,年出口日用及陳設藝術瓷近120億件,金額31億美元;陶瓷磚4億多平方米,金額12億美元;衛生陶瓷3800多萬件,金額4.7億美元。
特種陶瓷,因其技術含量高,已成為經濟已開發國家陶瓷工業的發展方向。世界特種陶瓷第一、二生產大國分別是日本、美國,其在基礎研究和工藝技術上均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在國特種陶瓷也有很大的發展,專家預計,到2010年和2015年,中國特種陶瓷產值將分別達到300億元和450億元,特種陶瓷在21世紀將會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
陶瓷工業是國家環保規劃重點治理的行業之一。據不完全統計,陶瓷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量約3.8億多噸,占中國工業廢水排放量(243.1億噸,2005年統計數據,以下同)的1.6%,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0Dcr)排放量(11.4萬噸)占中國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1414.2萬噸)的0.8%,廢水中氨氮排放量(1.2萬噸)占中國排放總量(149.8萬噸)的0.8%。在燃料方面,北方的陶瓷企業以煤氣、石油液化氣和壓縮天然氣為主,南方地區以油、煤和自製發生爐煤氣為主,但同時大量存在的小手工作坊式陶瓷企業仍以燃煤和重油為主。據調查統計,燃煤、重油、柴油等陶瓷輥道窯SO2排放濃度約為800~5000mg/m3,NOx排放濃度為200~800毫升/立方米,截至2008年1月大部分窯爐未進行脫硫除塵;噴霧乾燥塔處理前SO2濃度約為500毫升/立方米,粉塵濃度為200~800毫升/立方米,經處理後SO2濃度可達或小於200毫升/立方米,粉塵濃度可達或小於100毫升/立方米。
截至2008年1月,陶瓷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的有關規定,但該標準未明確規定陶瓷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應執行的項目,也未規定陶瓷工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重複利用率;據不完全統計,中國陶瓷工業水重複利用率可達40~50%,世界約為90%。陶瓷工業爐窯廢氣排放標準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但該標準只對陶瓷搪瓷磚瓦窯分為隧道窯和其它窯規定了煙(粉)塵濃度和煙氣黑度,這種規定已與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建築衛生陶瓷的土窯、倒焰窯、多孔窯、煤燒明焰遂道窯等”存在部分牴觸;同時未明確規定陶瓷工業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濃度和各種爐窯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陶瓷工業其它生產工序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該標準同樣沒有明確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應執行的項目。由此可見,現行陶瓷工業執行的標準從內容和從排污控制上都無法體現對陶瓷企業進行有效的環境管理,不利於針對陶瓷企業點多、面廣、污染重、技術設備落後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另外,中國陶瓷工業的發展和一系列清潔生產工藝技術的出台,現行排放標準已落後於現有陶瓷工業技術發展水平,已無法適應21世紀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對陶瓷工業的要求。鑒於此,制定了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

編制進程

  • 標準開題及函調
2003年,標準徵集。
2004年,標準啟動,對湖南代表性企業進行現場調研,調研內容包括工藝流程、原輔材料消耗、污染物控制措施及處理效果、存在的環境問題等,並開展了必要的原輔材料、污染物排放、燃料測定等現場監測。以初步調研和現場監測為基礎,標準編制組撰寫了《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論證報告》。
200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處在長沙組織召開了“開題報告“論證會,會議確定了標準的適應範圍和制訂標準的技術路線和思路。初步將陶瓷工業企業分為四大類,即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建築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
2006年10月,承擔單位對中國重點和有代表性的各類陶瓷企業的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能源使用、生產工藝流程、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況以調查函的形式,發放表格調查。
  • 實地調研和座談
2007年7月~2007年8月,標準編制組按陶瓷類別選取了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陶瓷生產基地進行了實地調研。先後赴廣東佛山(建築瓷、衛生瓷)、山東淄博(建築瓷、衛生瓷、日用及藝術瓷、特種瓷)、河北唐山(日用及藝術瓷、衛生瓷)、湖南省醴陵(日用瓷、特種瓷)、江西景德鎮(日用及陳設藝術瓷)進行調研。掌握了各類陶瓷生產工藝、資源、能源、燃料使用情況、污染治理及環境管理情況,對中國陶瓷工業的發展現狀和管理現狀有了較深的認識。同時,在各調研地區,標準編制組與當地省、市、區環保局污管科、環境監測站、陶瓷協會及典型陶瓷企業代表進行了座談,廣泛聽取各方面代表和專家對陶瓷生產工藝、燃料使用、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有關情況的介紹和對標準制訂內容、框架和指標選取及指標定值的建議和意見。
  • 資料收集整理
標準制訂過程中,標準編制組收集了世界上有關陶瓷工業企業各種污染治理技術、標準和實用技術方法。如德國《陶瓷工業污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美國《美國標準-第466章-陶瓷上釉》及歐盟《陶瓷工業污染綜合治理與控制最佳可用技術參考檔案》和國家相關技術產業政策和法律規範及陶瓷企業三廢的污染控制技術。
  • 標準制訂
2007年8月30日,標準編制組完成了《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初稿和編制說明。
2007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處在北京組織召開了關於“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會議”,會議對標準制定作出了內容上和格式及規範的要求。
2007年9月15日,項目組按照會議的要求,對標準和編制說明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提交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標準所。
  • 發布實施
2010年9月27日,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2010年10月1日,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實施。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湖南省衡陽市環境監測站、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陶瓷檢測中心。

標準目次

前言
1適用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污染物監測要求
8
6實施與監督
10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標準適用於陶瓷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但不適用於陶瓷原輔材料的開採及初加工過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引用檔案

GB/T 6920-1986 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6-1987 水質—總鉻的測定—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1893-1989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總氮的測定—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 13896-1992 水質—鉛的測定—示波極譜法
GB/T 14671-93 水質—鋇的測定—電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質—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微庫侖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58-2000 水質—鈹的測定—鉻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質—鈹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83-2001 水質—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
HJ/T 397-200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T 399-2007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質—銅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2009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50-2009 水質—總鈷的測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實施後,中國陶瓷工業企業SO2總排量削減到734400噸/年、NO2總排量削減到120960噸/年、煙(粉)塵總排量削減到171360噸/年。可使SO2、NO2、煙(粉)塵的排放總量分別減少為現有排放量的43.7%、42.8%、43.3%。該標準的實施可以使中國陶瓷工業企業的環境管理由盲目向規範化轉變,環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陶瓷工業企業的排污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有法可依,實現中國環境管理的統一和完整,也使陶瓷工業企業向規模化、集中化發展,對中國大氣環境的改善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後續修改

  •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修改單
該修改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於2014年12月12日印發的《關於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修改單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83號)。
  1. 將4.2.7條修改為:噴霧乾燥塔、陶瓷窯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實測噴霧乾燥塔、陶瓷窯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2. 將表5中噴霧乾燥塔、陶瓷窯的顆粒物限值調整為30mg/m、二氧化硫限值調整為50mg/m、氮氧化物限值調整為180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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