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適用範圍
規範性引用檔案
術語和定義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監測要求
實施與監督
檔案內容
前言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電池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池工業新建企業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4 年7月 1 日起,其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嚴於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執行。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3年 12 月 16日批准。
本標準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池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6920 GB 7469 GB 7470 GB 7471 GB 7475 GB 7484 GB 11893 GB 11901 GB 11906 GB 11907 GB 11910 GB 11911 GB 11912 GB 11914 GB/T 15432 GB/T 16157 HJ 487 HJ 488 HJ 489 HJ 490 HJ 537 HJ 538 HJ 543 HJ 544 HJ 547 HJ 548 HJ 549 HJ 550 HJ 597 HJ/T 27 HJ/T 30 HJ/T 38 HJ/T 42 HJ/T 43 HJ/T 45 HJ/T 55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7 HJ/T 75 HJ/T 195 HJ/T 199 HJ/T 341 HJ/T 344 HJ/T 397 HJ/T 399 |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水質 總鈷的測定 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螢光法 水質 錳的測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試行)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 號)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電池工業
指以正極活性材料、負極活性材料,配合電介質,以密封式結構製成的,並具有一定公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以及利用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太陽電池的製造業。
糊式電池
用被電解質浸濕的澱粉凝膠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鹼性鋅錳電池
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鹼性電解質,正極為二氧化錳,負極為鋅的原電池。
紙板電池
paper-lined cell
用浸透電解質的紙板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鋅空氣電池
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氣中的氧氣為正極活性物質,以鋅為負極活性物質,含鹼性或鹽類電解質的原電池。
鋅銀電池
silver zinc battery
含鹼性電解質,正極含銀,負極為鋅的電池。
扣式電池
button cell
總高度小於直徑的圓柱形電池,形似硬幣或紐扣。
鉛蓄電池
lead acid battery
鎘鎳電池
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鹼性電解質,正極含氧化鎳,負極為鎘的蓄電池。
氫鎳電池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鋰電池
lithium cell
含非水電解質,負極為鋰或含鋰的電池。
鋰離子電池
l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機溶劑電解液,利用儲鋰的層間化合物作正極和負極的蓄電池。
太陽電池
solar cell
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器件。
矽太陽電池
silicon solar cell
以矽為基體材料的太陽電池。
非晶矽太陽電池
amorphous silicon solar cell
用非晶矽材料及其合金製造的太陽電池。
現有企業
exsi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的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電池生產設施建設項目。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排出的、沒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於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電池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乾空氣為基準。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電池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並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4 年3 月1 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 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4.2.6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及集中淨化處理裝置,淨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 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 25m)。排氣筒周圍半徑 200m 範圍內有建築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 3m以上。
4.2.7 生產設施應採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台和排污口標誌。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控。
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採樣按 GB/T 16157、HJ/T397 或 HJ/T 75規定執行。
5.3.2 在有敏感建築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具體要求按 HJ/T 55 進行監測。
5.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下的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