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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要求,執法監管,回收體系,政策引導,組織實施,
總體要求
(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明確發展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嚴格準入、強化監管、標本兼治的原則,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強環境保護核查、行業準入和生產許可證管理,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健全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有效控制鉛排放,實現鉛酸蓄電池規範生產、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到2015年,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鉛循環再生比重超過50%,推動形成全國鉛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二)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把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作為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重點行業,立即淘汰開口式普通鉛酸蓄電池生產能力,並於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過環境保護核查、不符合準入條件的落後生產能力。禁止將落後產能向農村和中西部地區轉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兼併重組,促進產業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
(三)嚴格行業準入和生產許可管理。按照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相關準入要求,對現有企業逐一進行審查,並向社會公告通過審查的企業名單。嚴格鉛酸蓄電池生產許可管理,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行業準入條件;因不符合相關要求而被依法取締關閉的,要註銷其生產許可證。外貿企業出口的鉛酸蓄電池應為具備有效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產品。研究建立再生鉛行業生產許可管理制度。
(四)強化項目審批管理。加強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新、改、擴建項目備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態功能區、鉛污染超標區域和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改、擴建增加鉛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在非重點區域內新、改、擴建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要符合區域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建設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集聚園區應當開展規劃環評,強化園區規劃控制,嚴格落實防護距離要求。
(五)加快推行清潔生產。依法對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公布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每兩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指導和督促企業落實清潔生產方案,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清潔生產的信貸支持。
(六)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加強雙極性密封電池、超級電池、泡沫石墨電池等新型鉛酸蓄電池的技術研發,推廣卷繞式、膠體電解質鉛酸蓄電池技術。採用內化成、無鎘化、智慧型快速固化室、真空合膏、管式電極灌漿擠膏等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對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升級改造,開展鉛酸蓄電池拉網式、沖孔式、連鑄連軋式板柵製造工藝技術套用示範。加快廢鉛酸蓄電池規模化無害化再生關鍵技術裝備的研發與套用。
執法監管
加強環境執法監管
(七)強化環境保護核查和監管。開展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環境保護專項核查,並向社會公告通過核查的企業名單。建立健全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和信息管理體系。制定更加嚴格的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進行監督性監測,對企業周邊環境開展經常性監測,對超標排放的企業要依法採取限期治理等措施,確保達標排放。對發生重特大鉛污染事件的地區,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規範企業環境行為。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要落實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建設完善的鉛煙、鉛塵、酸霧和廢水收集、處理設施,並保證設施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要逐步安裝鉛線上監測設施並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逐月報告日常監測情況。嚴格執行固體廢物分類貯存、處置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制度,含鉛廢渣、污泥等危險廢物應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要制定重金屬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加強職工勞動保護,健全血鉛定期檢查制度,改善工作場所環境,維護職工身心健康。
回收體系
建立規範有序的回收利用體系
(九)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定《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提出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具體機制和操作辦法,明確生產企業(進口商)的回收責任,督促企業在設計和製造環節充分考慮產品廢舊回收時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銷售者、消費者參與回收利用的積極性。
(十)規範回收利用行為。依法規範個體商販廢鉛酸蓄電池回收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拆解和土法煉鉛等行為。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鼓勵生產企業通過其零售網路組織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支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和再生鉛企業共建回收網路。加強對廢鉛酸蓄電池收集、儲存、運輸全過程的監管。支持規模化、規範化的鉛再生利用示範工程建設。
政策引導
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
(十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2012-2015年,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對全國範圍內的鉛酸蓄電池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予以支持。加大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符合準入條件、排放達標的企業運用先進節能環保技術改造現有生產能力。
(十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對利用廢鉛酸蓄電池生產再生鉛的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研究完善再生鉛行業鼓勵政策,加大稅收扶持力度。
組織實施
加強組織實施
(十三)明確職責任務。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鉛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相關企業是鉛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國家建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和相關協會參加的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研究產業升級、行業準入、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計畫、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等,督促和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規範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自律、監督和協調作用。
(十四)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名單、廠址以及產能等情況,相關企業每年應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加大對鉛污染危害及防護常識的宣傳力度,鼓勵社會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與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