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和促進藏語言文字(以下簡稱“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 條數:33條
- 目的:保障促進藏語文字的學習使用發展
- 實施時間: 2009年9月24日
概述
細則
附則
修改的說明
我受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現就修改《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我州是全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主體民族比例最高的自治州,藏族占全州總人口的97%,絕大多數以藏民族語言文字作為最主要的交流工具。該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以來,為保障和促進我州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文化市場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條例作相應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改的依據及過程
修改條例的主要依據是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育法、教師法、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根據自治州2008—2012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2008年年初州人大常委會研究部署了該條例的修改工作。3月份修改工作正式啟動,州人民政府專門成立了以州政府秘書長為組長,各相關部門為成員的條例修改小組並下設辦公室。修改小組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從我州實際出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這一民族工作主題,對條例的部分條款和文字進行了具體修改。條例修訂初稿形成後,修改小組將初稿印發全州各縣、各部門,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47條。根據各地和各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和省內兄弟州的做法,修改小組對條例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州政府法制辦公室還再次認真徵求了州長和各位副州長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幾易其稿,形成的條例修改稿在8月中旬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8月26日自治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條例修改稿。州人民政府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再次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後報州人大常委會。州人大民族委員會隨即開展了審查和修改工作,還將條例修改稿印發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縣人大常委會和部分人大代表徵求意見,12月底報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我們根據省人大民僑外委的重要修改意見,再次進行認真修改。2009年4月26日,經自治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條例共分33條,比原條文增加3條。
(一)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在第二條中增加了“和諧”、“政治文明”、“生態文明”等內容。
(二)調整、充實了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自治州州、縣人民政府設立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管理和監督藏語文工作。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州、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第八款修改為“檢查和指導全州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協調處理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學習、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將第七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將藏語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進一步明確了藏語文的使用範圍:在第九條中增加了“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決議、決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規範性檔案”,“政策法規、重要檔案”等內容;在第十一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考錄工作人員、招生、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時,應當提供藏漢兩種文字的試題,應考人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使用藏語文應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兼通兩種語言文字的人員”。
(四)藏語文的學習方面,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自治州加強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民族中、國小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加設漢語文課”;“幼稚園和學前班均實施藏漢雙語教學,開設藏語文課程”。
(五)為繁榮民族文化事業,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辦好藏語廣播、電視,增加藏語節目的播放時間和次數,逐步開播藏語節目固定頻道;加強對影視作品的藏語譯製、配音和解說工作;重視藏語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語文遠程教育、藏文網站建設;加強藏文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工作”。
(六)充實了有關獎勵和處罰的內容,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對在學習、使用、推廣藏漢兩種語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對能夠熟練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增加3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和三十條。
同時,對修訂草案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條例順序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決定,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9月16日,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委員會會議,對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進行了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自1995年實施以來,在保障和促進玉樹州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對條例作出相應的修改。修改後的條例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玉樹州的實際,內容精煉,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經主任會議同意,《修改決定》第十一項第十三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召開的大型會議,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中關於“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也沒有必要,建議保留原條文,即“自治州自治機關召開的大型會議,必須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自治州內的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和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關於對該條例的審查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實施以來,促進了該州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鞏固和發展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推進自治州各項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修改決定》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玉樹州的實際,內容精煉,條款順暢,同意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修改決定》。同時,對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沒有提出不同意見。
經主任會議同意,以上匯報連同《修改決定》(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的決定
1、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藏語言文字”之後增加“(以下簡稱“藏語文”)”。
2、第二條的“自治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民族語文政策”修改為“民族語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修改為“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3、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自治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
4、第五條“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修改為“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漢語文和國語”。
5、第六條修改為“自治州州、縣人民政府設立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管理和監督藏語文工作。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州、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其職責的第三款修改為“檢查和指導藏語文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電視、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務、市面運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為“承擔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主要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的翻譯,指導全州各級國家機關的翻譯工作”;第七款修改為“審定自治州地理名稱、機關單位名稱、印章、牌匾、票據和產品名稱等的標準譯文”;第八款修改為“檢查和指導全州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協調處理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學習﹑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第七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將藏語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第九條修改為“自治州制定、發布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決議、決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規範性檔案,使用藏漢兩種文字;下發農村牧區的政策法規、重要檔案和宣傳材料以藏文為主。”
8、第十條的“地方國家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並增加“獎狀”和“標語”的內容。
9、第十一條第一款“自治州內”修改為“自治州境內”。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內的地理名稱、名勝古蹟、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介紹等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內的行政區域、城鎮街道等命名、更名時應當採用能反映地方民族歷史文化特點的名稱,並規範使用藏漢音譯法。”
10、第十二條“自治州內”修改為“自治州境內”。“藏漢兩種文字”之後增加“印製或”。
11、第十三條“自治州自治機關召開的大型會議,必須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自治州內的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12、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考錄工作人員、招生、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時,應當提供藏漢兩種文字的試題,應考人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使用藏語文應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兼通兩種語言文字的人員。在技術考核、晉級、評定職稱時,應考人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條“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
14、第十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檢察案件時”,修改為“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和辦理案件時”。
15、第十八條內容修改為“自治州加強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民族中、國小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加設漢語文課;普通中、國小以漢語文教學為主,根據實際情況開設藏語文課;幼稚園和學前班均實施藏漢雙語教學,開設藏語文課程”。
16、第十九條修改為“自治州各類職業學校、職業班、專業班推行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培養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各類專業人才和實用技術人才”。
17、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辦好藏語廣播、電視,增加藏語節目的播放時間和次數,逐步開播藏語節目固定頻道;加強對影視作品的藏語文譯製、配音和解說工作;重視藏語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語文遠程教育、藏文網站建設;加強藏文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加強藏語文翻譯工作,配備專職翻譯人員;搞好譯文的標準化、規範化。對從事藏語文翻譯工作的人員按國家規定評定職稱,享受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19、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內的各級工作部門”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20、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藏語文的基礎研究和現代藏語新名詞、新術語、科學技術用語的套用及規範化、標準化的研究和推廣”。
21、第二十六條在“保護藏族優秀文化遺產”前增加“搶救和”三個字。
2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在學習、使用、推廣藏漢兩種語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對能夠熟練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23、新增加了三條,即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藏語文而沒有使用,或妨礙公民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上報其主管部門備案,並取消本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4、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調整為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其內容未變。
25、第三十條調整為第三十三條,並修改為“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作相應修改並對條例順序進行相應調整,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