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自治州藏語言文字(以下簡稱藏語文)的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 目的:保障和促進自治州藏語言文字使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通過:1993年4月24日
概述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修訂稿的說明
我受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向本次會議作關於修訂《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說明。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列為2008年的立法調研項目,通過州人民政府、州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部門一年多時間認真的調研和反覆修改,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我州現實施的《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是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實施的。《條例》實施以來,為保障和促進我州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鞏固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力地推動了自治州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全州民族語文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州的藏語文工作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占我州90%以上的牧民民眾普遍使用的都是藏語言文字,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均離不開藏語文的使用,依法使用藏語言文字對於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原《條例》存在著藏語文管理機構不全、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許可權不明;藏語文的學習、使用、管理工作不夠全面,不夠規範;個別條款的內容已失去原有法律效力等問題,因此,修訂現行《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及法律依據
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進一步保障自治州公民有學習、使用、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促進藏民族語言文字事業的發展,發揮藏民族語言文字的作用為目標,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自治條例為依據,結合自治州州情,積極、慎重、穩妥地做好藏語文工作條例的修訂工作,為推動自治州經濟建設、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和促進和諧社會提供服務。
修訂《條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經過
自《條例》修訂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後,2007年7月,州人民政府成立了關於修訂《條例》的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這一工作。州政府民語辦、法制辦承擔了對《條例》修訂的調研修改工作,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32條的《條例》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形成了9章55條的修訂稿。2008年8月20日經州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州長辦公會議審查,按法定程式報州人大常委會。
根據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主任會議的安排,由州人大常委會兩位副主任負責,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組織州人大辦公室、州司法局等部門的同志,深入各縣、州直機關開展了調研、座談。同時還將《條例》(修訂草案)印發州級各大班子領導、州人大各專委會、各縣縣委、人大、政府、政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廣泛徵求了意見,共發出徵求意見稿110餘份,徵求到意見建議近百條。根據調研及發放徵求意見稿所徵求到的意見,我們對《條例》(修訂草案)逐章逐條進行再度審議修改,對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條款進行了刪除;對內容相似相近的條款進行了合併;對新增條款和原有條款均進行了內容上的充實和文字上的修改,使《條例》(修訂草案)初稿9章55條審議修改為9章49條。
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審後,針對委員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補充完善,並呈送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修改。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給予了高度重視,從《條例》(修訂草案)的內容到結構提出了全面而具體的書面修改意見,我們根據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在查閱大量法律文獻及相關資料、請教各方面專家學者基礎上,再次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訂草案)八章四十五條。2009年3月17日州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在報請中共果洛州委審查後,於2009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四、《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在結構形式上將以前不分章節的三十二條,修改為分章節的八章四十五條;內容上根據章節和條款的分類做了必要的前後調整、增減和合併;合併、分解、修改了30條,增加了l3條,保留了2條。
(一)關於總則(共6條)
總則全面準確地闡述了《條例》(修訂草案)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據、基本原則和使用範圍以及藏語文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二)關於藏語文工作管理及翻譯機構(共4條)
本章明確規定了州、縣人民政府藏語文工作機構的管理許可權、業務性質、工作職責。同時,規定了在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行政事業單位等部門中配備專職翻譯和雙語文秘人員。並對從事翻譯工作者的學術活動和專業技術待遇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共2章20條)
這兩章修改是本《條例》的重點。
在藏語文的學習方面,對自治州內藏文中國小、民族中國小、學前教育、掃盲教育、在職教育、技能培訓等教學中如何使用藏漢雙語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藏語文的教學規劃、師資培訓、教學方法、教材開發、教學評估、現代遠程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藏語文的使用方面,對自治州的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司法、工商、稅務、金融、交通、通信、影視以及市面社會用字等方面如何依法規範使用藏語文做出了詳細規定。
(四)關於藏語文的研究保護及隊伍建設(共2章9條)
《條例》(修訂草案)對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和社會各方面遵循藏語文發展規律,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和藏語文的研究工作,繼承和發揚藏族優秀傳統文化遺產,促進藏語文事業的繁榮發展;積極培養藏語文教學、翻譯、記者、秘書、編輯、作家、科研等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共4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做出了4條規定。
(六)關於附則(共2條)
本章保留了原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內容,調整為修改後《條例》的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7月3日召開第六次委員會會議,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自1993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和促進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自治州藏語文工作的發展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果洛州在修改該條例時廣泛徵求了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委員會提前介入,於去年年底和今年3月份,先後對該條例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後的條例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果洛州的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第五條中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的內容與第七條第(五)項中的內容重複。建議將第五條中的“搞好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和藏語文的科學研究工作”一語修改為“搞好藏語文的科學研究工作”。
二、將第二章標題“藏語文工作管理及翻譯機構”修改為“藏語文的管理和翻譯”。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自治州及各縣人民政府的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藏語文工作及本《條例》的行政執法工作”修改為“自治州及各縣人民政府的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藏語文工作及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其工作職責是:”;刪去第二款“州、縣藏語文工作機構的職責是”一語。
四、將第七條第(一)項“宣傳、貫徹執行黨的民族語文政策”修改為“宣傳貫徹黨的民族語文政策”;將第(五)項中的“監督並承擔藏語文傳統詞語的蒐集、整理、翻譯等搶救工作和新詞術語的統一規範工作”一語修改為“監督並承擔藏語文傳統詞語的蒐集、整理、翻譯、搶救和新詞術語的統一規範工作”;刪去第(六)項“出版工作”中的“工作”二字。
五、將第八條中的“配備專職翻譯……”修改為“配備專(兼)職翻譯……”。
六、將第十三條中的“對不通曉藏語文的漢族及其他民族幹部職工進行藏語文培訓”一語修改為“對漢族及其他民族幹部職工進行藏語文培訓”。
七、將第十五條中的“進行深層研究”修改為“進行系統研究”。
八、將第二十條中的“對不通曉漢語文或藏語文的訴訟參與人”修改為“對不會漢語文或者藏語文的訴訟參與人”;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一語修改為“不得拒絕”。
九、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有權使用藏文簽字”修改為“可以使用藏文簽字”。
十、將第二十七條“在同等條件下,兼通藏漢雙語者優先錄(聘)用”修改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兼通藏漢雙語人員”;刪去條例第二款“自治州在對幹部、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提任職務時”中的“年度”二字。
十一、將第四十條中的“應有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修改為“應有州縣人民政府或者法務部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十二、建議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內容合併到第一款中,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由自治州及各縣藏語文管理部門檢查督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可同時撤除不規範牌匾。”
此外,還對條例中的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關於對該條例的審查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果洛州為了進一步推動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後的條例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果洛州的實際,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批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29日,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第八次委員會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對條例作了必要的修改,並徵求了果洛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提出了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藏語文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不必在條例中進行表述。建議刪去條例第五條中的“遵循藏語文發展規律”一語。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更好地使用藏語言文字,建議在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中的“新詞術語”前增加“使用”二字。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八條中關於對所述機關配備專(兼)職翻譯、雙語文秘人員的規定,其規範的範圍不全面,涵蓋的面不寬,建議將第八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機關應該配備專(兼)職翻譯、雙語文秘人員,負責本部門公文和口頭的翻譯任務。”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範圍太大,在實際工作當中執行起來有困難,也不好操作,因此,建議刪去這兩款的內容。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屬於藏語文使用方面的內容。建議將此條調整到第四章,作為該章第二十七條。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藏語文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在條例中無需贅述,可以刪去。委員會會議上,果洛州人大常委會和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列入此內容有利於保障藏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運轉,且文字表述前後不矛盾,邏輯性較強。為此,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還是保留條例第六條中的“藏語文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一語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就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無需在條例中表述。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對自治州及各縣人民政府的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規定,一是自治州為了統一規範、重視州內各級政府的藏語言文字工作,避免可有可無的思想。二是在修改其他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也有這方面的表述。為此,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尊重自治地方的立法權,避免爭議,統一規範,還是保留原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表述。
上述修改意見,已在條例(表決稿)中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