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5.31
  • 實施時間:1995.07.0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的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藏語文是自治州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權利的主要語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機關執行職務的時候,通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堅持藏語文工作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基礎工作,拓寬使用範圍,促進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
第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職工互相學習語言文字。藏族幹部職工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漢族和其它少數民族幹部職工也要學習藏語言文字。
第六條 自治州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全州藏語文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檢查督促本條例的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制定藏語文工作的實施規劃和措施;
(三)檢查和指導藏語文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組織藏語文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業務考核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管理藏語文規範化、標準化及其推廣工作;
(六)承擔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主要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的翻譯,指導全州地方國家機關的翻譯工作;
(七)審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機關名稱、公章、牌匾和產品名稱等的標準譯文;
(八)檢查和指導全州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協調有關藏語文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第七條 自治州所轄縣設立藏語文工作機構,管理全縣藏語文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政治、經濟、司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等領域中,加強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
第九條 自治州制定、發布的單行法規和地方國家機關下發的檔案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漢兩種文字;下發農村牧區的宣傳材料以藏文為主。
第十條 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證件、公文頭、會標、信封、廣告等,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
第十一條 自治州內縣城、鄉鎮的主要街道名稱、門牌、路標、界碑、公用設施和汽車門徽等,同時用藏漢兩種文字標明。
第十二條 自治州內服務行業的經營項目、商品名稱、價格表、發票、收據等,可用藏漢兩種文字書寫。
第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召開的大型會議,必須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自治州內的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人員時,根據行業和專業的實際需要加試藏文;在技術考核、評定中級職稱時,應考者兼通藏漢兩種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第十五條 自治州內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書寫各類文書。
第十六條 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來信來訪時,使用來信來訪者所通曉的語言文字。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檢察案件時,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對於不通曉漢語文或者藏語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它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文字。
第十八條 自治州內的民族中、國小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在適當年級加設漢語文課;普通中、國小以漢語文教學為主,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加設藏語文課。
第十九條 自治州民族師範學校加強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培養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師資。其它專業學校或專業班、職業學校或職業班,根據專業需要,可以用藏語文教學或者加設藏語文課。
第二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中青年幹部職工的藏語文培訓工作,加強農牧民民眾的藏文掃盲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辦好藏語廣播電視,逐步增加自辦節目。自治機關積極創造條件,創辦藏文報刊。
自治州內的書店和郵電部門要做好藏文圖書、報刊等的發行、投遞工作,逐步擴大藏文圖書的種類和範圍。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文藝工作者使用藏語文從事科研、撰寫論文和著作,進行文藝創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藏語文工作隊伍的建設,通過多種形式,有計畫地選送藏語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門深造,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自治機關加強藏語文翻譯工作,搞好譯文的標準化、規範化。藏語文翻譯工作者按國家規定評定職稱,享受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內的各級工作部門配備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服務行業應當有懂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藏語文科學研究工作的領導。藏語文的科學研究應側重於藏語文的基礎研究和現代藏語新名詞、新術語、科學技術用語的套用和規範化、標準化的研究。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蒐集、整理、編纂和翻譯藏族優秀傳統文化遺產,保護藏文古籍文獻。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對熟練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對從事藏語文教學、科研和翻譯等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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