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宗教事務實行行政管理。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四)組織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負責組織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法制教育。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指導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八)負責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九)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內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
(十)指導州佛教協會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要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事務。
(十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活佛轉世申報工作。
(十二)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民族政策宣傳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少數民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等組織接待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民族科。
貫徹落實有關民族工作政策;協助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全州扶貧事宜;組織調查研究全州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參與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參與有關民族經濟項目篩選、申報工作;參與管理有關民族教育專項資金;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三)宗教事務科。
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履行正常的宗教活動;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活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對全州的宗教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掌握動態並提出意見;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指導各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工作;審查、辦理活佛轉世有關事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檢查工作;負責僧尼入寺的審批;核定宗教教職人員數;負責宗教界人士的聯繫、培養和管理工作;指導州佛教協會工作,加強對佛教學校的行政管理。

人員編制

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主任1名(正縣級)、副主任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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