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76號),設立海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主任:謝揚加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保障少數民族權利、協調民族關係;參與擬訂有關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維護國家統一。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參與組織州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活動,指導協調自治州、縣慶祝活動。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組織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事宜,指導民族團結工作。
(九)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民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十)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堅持獨立自主的原則,按照各教特點,做好自傳、自治、自養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承擔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任職備案及跨地區舉辦大型佛事活動審批的職責。
(十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
(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民族科、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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