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州、食品安全和標準化等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營商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工作。負責全州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對
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進行查處和指導,查處督辦轄區內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全州商品價格、服務價格、
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案件;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調查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和案件;組織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
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者協會依法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綜合監管工作,監督檢查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和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格資質。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食品安全地方黨政同責和跨部門、跨地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
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
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計量監督管理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規範計量行為,組織實施計量檢定,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組織開展能源計量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標準化和檢驗檢測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和行為,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負責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負責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年度計畫,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經營、使用的監管。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依責組織指導查處其他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工作。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全州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品牌強州戰略實施工作。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
國家地理標誌等工作。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指導和監督全州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十六)指導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州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和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州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推進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運用大數據服務市場主體,實現民眾少跑腿、網路多跑路的註冊登記模式,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職責分工
1、與州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州市場監管局與州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州農牧和科技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州農牧和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州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
(2)州農牧和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州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藥品
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州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通報、舉報發現食品、藥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州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藥品,州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州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是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州食鹽專營工作,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州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許可權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依法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兩部門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措施。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5、與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中涉及清真屬性方面的審批、管理和認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清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檔案、統計、保密、信訪、機要、會務、接待、檔案、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衛、維穩值班、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黨建、政風、行風、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政治業務學習、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職稱、精神文明、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和重點工作的督辦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整合“12315”“12365”和“12331”三個受理平台,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維權體系;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諮詢、申報、投訴、舉報情況的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覆、統計、分析(含網路諮詢、申訴、舉報),並發布投訴、舉報信息。
(二)財務裝備科。承擔部門預決算、財務、規劃編制及實施、國有資產管理、後勤管理、採購、裝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收取和上繳
行政性收費及罰沒款項收入;承擔系統內財務資金審計監督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宣傳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審核、清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州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各類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認定行政執法中的錯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錯案的責任追究工作;承擔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的認定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覆核和聽證工作;承擔市場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全州市場監管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市場規範管理科。承擔編制全州市場秩序中長期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擬訂市場秩序規範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州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和監督工作,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組織開展市場環境調查研究和統計分祈,研究提出改善市場秩序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信用分類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拍賣行為的規範監管工作;承擔州市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與
電子商務市場行政執法;擬訂實施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平合和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路交易市場監測工作;依法指導查處網路違法交易行為。
(五)綜合協調應急管理科。承擔州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開展全州市場安全形勢調查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全州市場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組織協調開展全州市場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擬訂市場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市場安全宣傳、培訓工作;負責修訂市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牽頭組織市場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市場安全信息;指導市場安全輿情監測、處置和應急信息發布工作;督促監測各縣(市)履行市場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企業註冊監督管理科。負責指導實施各類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指導和推進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縣(市)市場主體規範化登記管理工作;管理企業登記註冊檔案資料;扶持
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服務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組織推進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的實施,組織指導和實施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州本級登記註冊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組織開展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七)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科。承擔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全州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品牌強州戰略實施工作;擬訂加強智慧財產權強州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和制度,建設全州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
國家地理標誌等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承擔省知識產權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指導和監督全州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擔註冊商標和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認定地方著名商標和全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推薦工作及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依法保護
商標專用權,嚴厲查處
假冒商標和
商標侵權行為;承擔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承擔專用標誌、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商標註冊工作,負責註冊商標的培育及管理工作;承擔商品推介會的工作;組織實施廣告監測制度,監督管理廣告發行發布和其他各類廣告活動,負責廣告經營審批;研究制定廣告業務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規範各類廣告經營行為;查處商標一般違法案件和侵權案件;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違法廣告;指導縣(市)開展
商標廣告行業管理工作。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承擔全州消費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承擔流通領域
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參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工作;組織開展對消費侵權熱點和典型違法活動的治理;加強對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指導開展市場監管
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指導投訴舉報平台信息化建設及數據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制止壟斷、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依法查處走私、販私和騙賣等經濟違法違規行為。
(九)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組織執行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機構製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和實施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製劑、醫療器械質量和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的審核監管;負責藥品電子監管工作;執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承擔
麻醉藥品、
毒性藥品、精神藥品、
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對藥品、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藥用輔料的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非處方藥物目錄;承擔藥品法典職責;監督實施地方中藏藥材質量標準、地方中藥飲片(藏藥)炮製規範;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藏藥)交易;負責化妝品註冊、生產、流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標準的執行;負責化妝品登記及備案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化妝品
安全性評價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依法查處化妝品違法案件。
(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指導全州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州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分析掌握生產環節、銷售環節食品安全形勢,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組織執行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監督;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查處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違法案件。
(十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組織執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綜合管理辦法,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監督抽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並發布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負責對學校、工地、酒店、單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場所及農家樂、餐飲門店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風險監測;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違法案件。
(十二)質量監督管理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州戰略、質量提升活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負責州質量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落實質量聯席工作會議制度;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管工作;監管產品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的資質和工作;監督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監督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工作,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對相關認證機構及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風險監控、監督抽查;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擔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及日用品的質量監督。
(十三)計量標準管理科。依法指導和監督團體、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擬定標準化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實施標準化工作,負責標準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違法行為;承擔標準化項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管理企業標準登記備案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標準問題;歸口管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及標識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銷售、使用、考核,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鑑定;監督管理規範計量檢定校準機構和為社會公正檢驗、計量服務機構及人員;負責計量器具製造、修理、許可證的發放、安裝計量器具資格審查、銷售計量器具登記備案工作;指導企業建立計量保證體系。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擬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監測及氣瓶充裝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監管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監督檢查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科。承擔指導全州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擬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任務、計畫安排及實施意見;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地方性規定草案;組織實施全州商品價格、服務價格、
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依據和政策界限,解決檢查中出現的政策問題;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案件;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調查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和案件;受理價格行政處罰的複議和申訴案件;開展價格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義務價格監督員工作;擬訂公平競爭實施辦法和細則,組織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指導監督全州公平競爭審查落實情況;承擔省
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安排部署的任務;承擔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授權對經營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十六)市場監管執法支隊。承擔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和指導市場監管各類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實施現場處罰、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編制
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機關用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3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8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獲得榮譽
2019年12月22日,獲得“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