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地震救災物資發放管理辦法

救災物資主要指:發生特重大自然災害後,由民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救災物資;國內外社會各界組織、單位、個人通過民政部門無償向災區捐贈的各類救災物資;政府統一組織的經常性捐贈的各類物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地震救災物資發放管理辦法
  • 地點:玉樹
  • 實施: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玉樹地震救災物資管理,規範救災物資的發放等具體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以上救災物資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收受、管理,由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調配、分發。

第四條

救災及捐贈物資由民政部門接收後,由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民需求,統一提出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分配時必須遵循“先急後緩,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條

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設立臨時救災物資發放點,負責發放工作,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各發放點要建立抗震救災物資接收和下發日報表和累計報表。

第六條

對發放的救災物資,應當區分種類、數量和發放地區,登記造冊,分階段對物資進行清理和統計,做到賬物相符。

第七條

災區鄉鎮政府或臨時發放點必須嚴格執行收發制度,實行收發“實名制”,物資收發單以及存檔記錄應當由負責人簽字。

第八條

救災物資一律實行無償發放,不得加任何條件,嚴禁變相收費、變賣、截留,不得平均發放,優親厚友。救災物資的發放堅決以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城市低保戶、優撫對象、倒房戶中的生活特別困難戶為重點。

第九條

玉樹州抗震指揮部專門組織民政局、鄉鎮、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成立抗震救災物資發放監督小組監督抗震救災物資發放。督查組採用明察暗訪、設立舉報電話等多種方式開展督查工作,切實掌握真實情況,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

第十條

對抗震救災物資的接收、分配、發放情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擬出庫發放的抗震救災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尤其要確保食品、飲用水、藥品等在保質期內使用。

第十二條

玉樹州抗震指揮部統一組織武警、公安等部門加強巡邏,實行24小時值勤,負責救災物資發放點物資、押運和發放過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物資;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丟失或其他損失的,除追究當事人、領導人的個人行政責任外,要酌情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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