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經委、省工商局、省地稅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個體私營企業儘快恢復生產經營的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093
- 文 號::青政辦[2010]85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5/12
根據省玉樹抗震救災指揮部《關於災後恢復重建期間有關省級政策措施制定的通知》精神,省經委、省工商局、省地稅局就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個體私營企業儘快恢復生產經營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災區中小企業恢復重建
(一)開展制定《玉樹災區企業災後重建產業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工作。
(二)在2009年省級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單列玉樹災區中小企業恢復生產建設項目資金。
(三)工業企業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對玉樹企業予以傾斜。
(四)對玉樹中小企業災後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資金需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免收擔保費,擔保機構為玉樹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發生的擔保費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五)積極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專門安排用於玉樹災區中小企業的恢復和重建資金。
二、全力恢復災區市場交易,確保市場供應
(一)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允許個體工商戶採取搭篷經營、流動經營、送貨上門等多種靈活的方式開展經營。對在地震中《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食品經營者,只要有許可檔案的,屬地工商局在支持其儘快恢復經營的同時,及時補發或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因條件所限一時難以補發或核發的,可以在屬地工商機關先行備案,先經營、後補發。同時,對災區市場的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採取教育、引導的方法,不予處罰。
(二)免除跨地區經營限制。只要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當地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即可允許赴災區開展經營。
(三)積極開展“牽手助農”活動。發揮經紀人信息溝通和產銷銜接作用,通過組織開展省內其他地區農牧經紀人赴玉樹搭建購銷平台和經紀人大戶牽手玉樹種養殖經營戶開展訂單農牧業等“牽手助農”活動,幫助玉樹地區儘快恢復生產,向省內外推銷農牧產品,促進災區農牧民增收,開展生產自救。並幫助災區經營者快速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加大融資力度,及時盤活資金。
(四)加強市場監測和統計。組織專人對災區救災物資集聚地、捐贈食品接受點、災民安置點和災區重點區域經營戶的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的動態及趨勢進行監測和統計,定期上報市場供應情況及價格動態。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提供優質快捷服務,促進個私企業發展
(一)降低企業重建成本。災後重建期間,對在災區新申請設立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證照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公告費;對災區原有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註銷登記、年檢以及補(換)營業執照的,免收登記費、證照工本費、年檢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公告費;重建期間,一律免收私營企業協會會員費及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
(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災後重建期間,新入駐災區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情況下,持市場主辦單位、開發小區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並經登記機關實地核實後,辦理登記註冊。
(三)放寬註冊資本到位期限。對因受地震災害影響,未能在驗資報告有效期內申請設立登記的,經原出具驗資報告的法定驗資機構核實投資人沒有撤資的,驗資報告可以延長90日使用;對分期繳付註冊資本的公司,註冊資本超出法定的2年期限仍無法到位的,股東認繳註冊資本到位期限可以延長6個月。
(四)放寬經營範圍核定方式。災後重建期間,對新入駐的企業,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前置審批(涉及安全許可的除外)而暫時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批准檔案或許可證的,經營範圍可核定為“××項目籌建”。
(五)放寬《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准條件。在災區市場恢復階段,不論經營者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是固定的、還是臨時的,只要徵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同意並許可,且本人有能力從事食品經營的,大力支持其開展經營活動,食品流通許可的相關條件、標準、特別是人員、場地、設施、布局等要求均可視當地條件放寬。
(六)積極幫助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補(換)營業執照。對因受地震影響丟失或損毀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申請,由登記機關複查登記檔案後,補(換)發營業執照,不再提交營業執照遺失公告。
(七)認真做好受災企業變更登記。災後重建期間,對無法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營業期限、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變更登記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備案所需規範性檔案的,可由申請人承諾限期補交,先予辦理登記,事後加強監管。
(八)支持災區開發建設。對承擔災後重建任務的工程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資質到當地登記機關備案後直接開展工程施工和房地產開發,可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項目公司或分公司。
(九)滿足災區市場物資供應。對到災區銷售食品、藥品、農資、建材的連鎖經營企業,憑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前置許可檔案或許可證書以及當地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到當地登記機關備案後,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加強事後監管。對災區流動攤販(不涉及前置許可的)免於登記註冊。
(十)放寬企業年檢條件。對受地震影響不能按時參加2009年度年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檢期限可延長到2010年9月30日;對年檢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憑審批機關出具的函件、證明等檔案辦理企業年檢,次年年檢時補交相關批准檔案、證件;對因地震災害致使賬務損毀、遺失不能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審計報告的企業,當年可免於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審計報告;對年檢或驗照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年檢或驗照。
(十一)實施商標培育和保護。開展災區商標資源普查,對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積極向地方政府匯報,及時加以註冊;指導災區企業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加快商標培育,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名稱、旅遊景點名稱等商標開展防禦性註冊,防止商標被搶注;指導災區培育地方特色鮮明的農畜土特產品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在註冊過程中,免費給予設計、查詢,協調商標代理機構減免代理費,並爭取國家商標局在註冊程式上給予傾斜。加大對災區市場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工作,防止假冒商標商品在災區市場流通。
(十二)支持農牧民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在堅持零收費辦理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證照的同時,允許農牧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等評估作價並經全體成員確認後出資設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促進災區農牧民恢復生產。
(十三)拓寬災區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支持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獲得銀行貸款的擔保標的,利用股權質押貸款融資。對申請股權質押登記的,只要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準予登記。積極支持投資人以其持有的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的公司股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在災區投資設立公司或為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拓寬股權利用渠道,促進災區企業發展。
(十四)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對重點項目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事前介入、事中指導、事後跟蹤,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對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實行現場指導服務,落實優惠政策,限時辦結,促進企業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全程指導辦照,指定專人負責製作相關檔案,填寫相關表格,幫助儘快成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滿足肉食品、農副產品的市場供應。
四、稅收優惠政策
(一)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三)欠稅核銷
對於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四)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規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災區國稅、地稅機關應積極採取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等形式,降低征納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一、大力支持災區中小企業恢復重建
(一)開展制定《玉樹災區企業災後重建產業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工作。
(二)在2009年省級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單列玉樹災區中小企業恢復生產建設項目資金。
(三)工業企業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對玉樹企業予以傾斜。
(四)對玉樹中小企業災後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資金需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免收擔保費,擔保機構為玉樹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發生的擔保費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五)積極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專門安排用於玉樹災區中小企業的恢復和重建資金。
二、全力恢復災區市場交易,確保市場供應
(一)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允許個體工商戶採取搭篷經營、流動經營、送貨上門等多種靈活的方式開展經營。對在地震中《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食品經營者,只要有許可檔案的,屬地工商局在支持其儘快恢復經營的同時,及時補發或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因條件所限一時難以補發或核發的,可以在屬地工商機關先行備案,先經營、後補發。同時,對災區市場的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採取教育、引導的方法,不予處罰。
(二)免除跨地區經營限制。只要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當地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即可允許赴災區開展經營。
(三)積極開展“牽手助農”活動。發揮經紀人信息溝通和產銷銜接作用,通過組織開展省內其他地區農牧經紀人赴玉樹搭建購銷平台和經紀人大戶牽手玉樹種養殖經營戶開展訂單農牧業等“牽手助農”活動,幫助玉樹地區儘快恢復生產,向省內外推銷農牧產品,促進災區農牧民增收,開展生產自救。並幫助災區經營者快速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加大融資力度,及時盤活資金。
(四)加強市場監測和統計。組織專人對災區救災物資集聚地、捐贈食品接受點、災民安置點和災區重點區域經營戶的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的動態及趨勢進行監測和統計,定期上報市場供應情況及價格動態。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提供優質快捷服務,促進個私企業發展
(一)降低企業重建成本。災後重建期間,對在災區新申請設立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證照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公告費;對災區原有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註銷登記、年檢以及補(換)營業執照的,免收登記費、證照工本費、年檢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公告費;重建期間,一律免收私營企業協會會員費及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
(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災後重建期間,新入駐災區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情況下,持市場主辦單位、開發小區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並經登記機關實地核實後,辦理登記註冊。
(三)放寬註冊資本到位期限。對因受地震災害影響,未能在驗資報告有效期內申請設立登記的,經原出具驗資報告的法定驗資機構核實投資人沒有撤資的,驗資報告可以延長90日使用;對分期繳付註冊資本的公司,註冊資本超出法定的2年期限仍無法到位的,股東認繳註冊資本到位期限可以延長6個月。
(四)放寬經營範圍核定方式。災後重建期間,對新入駐的企業,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前置審批(涉及安全許可的除外)而暫時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批准檔案或許可證的,經營範圍可核定為“××項目籌建”。
(五)放寬《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准條件。在災區市場恢復階段,不論經營者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是固定的、還是臨時的,只要徵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同意並許可,且本人有能力從事食品經營的,大力支持其開展經營活動,食品流通許可的相關條件、標準、特別是人員、場地、設施、布局等要求均可視當地條件放寬。
(六)積極幫助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補(換)營業執照。對因受地震影響丟失或損毀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申請,由登記機關複查登記檔案後,補(換)發營業執照,不再提交營業執照遺失公告。
(七)認真做好受災企業變更登記。災後重建期間,對無法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營業期限、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變更登記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備案所需規範性檔案的,可由申請人承諾限期補交,先予辦理登記,事後加強監管。
(八)支持災區開發建設。對承擔災後重建任務的工程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資質到當地登記機關備案後直接開展工程施工和房地產開發,可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項目公司或分公司。
(九)滿足災區市場物資供應。對到災區銷售食品、藥品、農資、建材的連鎖經營企業,憑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前置許可檔案或許可證書以及當地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到當地登記機關備案後,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加強事後監管。對災區流動攤販(不涉及前置許可的)免於登記註冊。
(十)放寬企業年檢條件。對受地震影響不能按時參加2009年度年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檢期限可延長到2010年9月30日;對年檢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憑審批機關出具的函件、證明等檔案辦理企業年檢,次年年檢時補交相關批准檔案、證件;對因地震災害致使賬務損毀、遺失不能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審計報告的企業,當年可免於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審計報告;對年檢或驗照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年檢或驗照。
(十一)實施商標培育和保護。開展災區商標資源普查,對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積極向地方政府匯報,及時加以註冊;指導災區企業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加快商標培育,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名稱、旅遊景點名稱等商標開展防禦性註冊,防止商標被搶注;指導災區培育地方特色鮮明的農畜土特產品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在註冊過程中,免費給予設計、查詢,協調商標代理機構減免代理費,並爭取國家商標局在註冊程式上給予傾斜。加大對災區市場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工作,防止假冒商標商品在災區市場流通。
(十二)支持農牧民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在堅持零收費辦理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證照的同時,允許農牧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等評估作價並經全體成員確認後出資設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促進災區農牧民恢復生產。
(十三)拓寬災區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支持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獲得銀行貸款的擔保標的,利用股權質押貸款融資。對申請股權質押登記的,只要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準予登記。積極支持投資人以其持有的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的公司股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在災區投資設立公司或為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拓寬股權利用渠道,促進災區企業發展。
(十四)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對重點項目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事前介入、事中指導、事後跟蹤,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對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實行現場指導服務,落實優惠政策,限時辦結,促進企業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全程指導辦照,指定專人負責製作相關檔案,填寫相關表格,幫助儘快成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滿足肉食品、農副產品的市場供應。
四、稅收優惠政策
(一)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三)欠稅核銷
對於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四)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規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災區國稅、地稅機關應積極採取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等形式,降低征納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