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30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辦財〔2012〕14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30日
  • 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等
  • 處罰:《點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 發起者: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財〔2012〕14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2.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衛生監督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於強化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
第四條 農業部獸醫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獸醫衛生監督經費資金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審核預、決算,下達項目經費,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農業部獸醫局、部屬單位,地方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有關科研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採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執行,主要用於檢疫監督規劃政策制定、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培訓、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聯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國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傳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農業部根據獸醫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項目工作計畫,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畫,年度項目計畫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畫、經費測算安排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畫,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地方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農業部,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實施方案直接報送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後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有關要求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決算。
第十三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開展項目執行情況年度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及以下獸醫工作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後,於12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項目承擔單位,於12月31日前直接向農業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農業部將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實行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