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30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辦財〔2012〕14號印發。《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部門:農業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12年1月30日
  • 政策號:辦財〔2012〕14號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財〔2012〕14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2.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品種資源保護費,是指用於改善水生生物資源生態環境,養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維護漁業生態平衡,激勵植物育種創新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植物新品種保護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品種資源保護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並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漁業局、種子管理局、黃渤海區漁政局、南海區漁政局、東海區漁政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採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於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品種資源保護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品種資源保護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項目協作實施單位為部屬預算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僅限部機關司局)要採取細化預算方式將資金細化給協作實施單位,協作實施單位根據承擔單位的任務內容及“一下”預算控制數編制“二上”預算。
第七條 品種資源保護費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用於與品種資源保護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等:
(一)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主要用於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水生野生動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監測、馴養繁殖、科學研究、救護放生、保護執法等方面工作。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主要用於申請品種權的新品種國際在線上檢索,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測試,田間現場考察,實驗室分析,標準樣品繁殖、保藏,測試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研製,以及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新品種授權、公告、複審、行政執法、宣傳培訓;種業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政策研究;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規章制定和修訂,履約、國際交流及其他植物新品種保護所必須的開支。
(三)漁業資源增殖保護。主要用於購買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人工魚礁、魚巢等增殖設施,為保護特定的漁業資源品種,借給漁民用於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的流動資金),為增殖漁業資源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補助,為改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管理手段和監測漁業資源提供經費補助及其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所必須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品種資源保護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品種資源保護費的決算。
第十條 品種資源保護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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