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山東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是根據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經國務院批准聯合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 發布單位:81503
  • 發布日期:1994-01-06
  • 生效日期:1994-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06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
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1994年1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東省林業廳、財政廳、物價局發布)
第一條根據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經國務院批准聯合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收費的野生動物,是指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照《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以下簡稱資源管理費)。
第四條資源管理費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收取管理。
第五條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六條經批准捕捉、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繳納資源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准捕捉、獵捕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5%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
(三)對批准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在國外舉辦的展覽、表演等活動,按其純收入的5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外國人依法在本省境內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攝電影、錄像或者從事狩獵等活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收費辦法。
(五)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酌情減免資源管理費。
第七條捕促、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每核發一份特許獵捕證,則取工本費5元;馴養繁殖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每核發一份馴養繁殖許可證收取工本費10元;獵捕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狩獵證,每核發一份狩獵證,收取工本費5元;經營利用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申請經營許可證,每核發一份經營許可證。收取工本費5元。
第八條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除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的2至5倍補收資源管理費。
第九條《捕捉、獵捕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財政部門、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資源管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向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十一條資源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資源管理費要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範圍和用途全部用於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不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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