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管理辦法

《廣東省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是廣東省林業局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為規範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2年6月1日
  • 主管單位:省林業局
  • 檔案類型:地方性法規
管理辦法內容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我省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二、本辦法所指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三、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四、經批准捕捉、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經批准捕捉、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准捕捉、獵捕的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對批准捕捉、獵捕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准收購、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2%向供貨方收費;對批准收購、出售、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1%向供貨方收費。
(三)對中醫藥生產企業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的製成品,按製成品實際銷售額的1%收取資源保護管理費;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的製成品,按製成品實際銷售額的5‰收取資源保護管理費。
五、對動物園自行繁殖的野生動物或從野外捕捉已經繳納過資源保護管理費的野生動物,在國內動物園之間進行調劑交流時,免繳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六、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七、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申領運輸證明。按規定免收資源保護管理費的,每證收取工本費5元。
八、各縣(市、區)徵收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均按省、地級市、縣(市、區)2:2:6的比例分成;地級市徵收的資源保護管理費,按省、地級市2:8的比例分成。
九、收費單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辦理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
十、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畫,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核撥。資源保護管理費要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與監測、宣傳教育、馴養繁殖、執法檢查、科學研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捕捉、獵捕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捕捉、獵捕省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林業局提出,經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確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實物價值標準,由省林業局確定。
十二、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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