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犯罪人

狀態犯罪人,是指因犯罪性格和人格傾向而實施犯罪行為者。與“機會犯罪人”相對。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提出。此類犯罪人的犯罪性已穩定地存在於其人格中,成為固定、持續存在的狀態。其人格中具有犯罪傾向,隨時會進行犯罪行為。

可分為兩類:(1)能夠改善的狀態犯罪人,即通過一定的措施,能夠對其加以改造或改變的犯罪人,應給予改善(改造)處分;(2)不能改善的狀態犯罪人,即不司救藥、無法改造的犯罪人,應給予排害處分,即從社會中消除或隔離。此類犯罪人並不限於累犯,即使是初犯,其性格中亦可能具有犯罪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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