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性醉酒人犯罪

生理性醉酒人犯罪是“病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對稱。又稱“普通醉酒人犯罪”。行為人由於飲酒過量而在生理性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對於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各國刑法規定有所不同。中國刑法規定,醉酒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且不得減免其刑事責任。因為普通醉酒人並沒有喪失刑事責任能力,而且酗酒是公認的社會公害之―。有的國家刑法區分不同情況來決定是否追究普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輕重。

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1)行為人因不可抗拒的壓力、偶然的情況、不知道或者違背其本人意願而導致醉酒狀態,並在醉酒狀態中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視行為人當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程度,確定其刑事責任的有無及輕重。醉酒後達到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而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不定罪處罰;刑事責任能力減弱的,予以減輕處罰。(2)故意或者過失地導致醉酒並在醉酒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得免除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3)對於預謀犯罪或企圖逃避罪責而故意醉酒的,或者在常習性醉酒狀態下犯罪的,應加重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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