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發犯罪人(occasional criminal),一譯“機會犯罪人”。在有利於犯罪的偶然情境或條件的誘惑下實施犯罪行為者。與“狀態犯罪人”相對。西方許多犯罪學家,如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阿沙芬堡等均在各自的犯罪人分類中劃分出這一犯罪人類型。犯罪人類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將此類犯罪人分為四種:(1)虛假犯罪人,即本來不是犯罪人,但因法律上的缺陷而被標定為犯罪人的人,如因自衛而導致侵害行為的人;(2)傾向犯罪人,即具有犯罪傾向的人;(3)習慣性犯罪人,以犯罪作為生活方式的人;(4)癲癇性犯罪人,因癲癇發作而實施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