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人

暴力犯罪人是指在強烈的個人慾求、仇恨、報復等動機作用下實施暴力性侵害行為的犯罪者。其犯罪行為主要包括兇殺、傷害、搶劫、強姦、劫持、爆炸等。其犯罪心理為反社會心理、報復心理、嫉妒心理、挫折心理、反抗心理、欲求不滿心理等。1966年,美國犯罪學研究者斯潘塞在其研究報告《暴力犯罪人類型》中修訂J P康拉德的分類。劃分出四類:(1)文化暴力犯罪人。奉行暴力亞文化,大多來自城市。(2)刑事暴力犯罪人。其攻擊傾向強烈,而逮捕率較低。(3)病態暴力犯罪人。除實施兇殺等暴力犯罪外,還可能有過度使用酒精、自殺等行為表現。(4)情境性暴力犯罪人。較少進行少年犯罪活動,被監禁、判刑後,改造態度較好。

其行為特徵:殘忍、野蠻、冒險、瘋狂。1963年,美國加利福尼亞矯正局研究部主任J.P.康拉德歸納了七類:(1)文化暴力犯罪人,即在把暴力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亞文化環境中成長的暴力犯罪人。(2)刑事暴力犯罪人,即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實施暴力犯罪的人。(3)病態暴力犯罪人,即因心理疾病、腦損傷或病態心理而實施暴力犯罪的人。(4)情境性暴力犯罪人,即在強烈情境刺激下實施暴力犯罪的人。(5)偶發性暴力犯罪人,即偶然實施暴力犯罪的人。(6)機構性暴力犯罪人,即在監禁條件下實施暴力犯罪的人。(7)非暴力性犯罪人,即未實施暴力犯罪的人,實際不屬暴力犯罪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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