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心理

暴力犯罪心理是指通過暴力或其他強制力實施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人的心理起因。可分為反社會心理、報復心理、嫉妒心理、因矛盾激化而產生的挫折心理、壓抑心理、反抗心理,以及強烈的欲求不滿心理等動機類型。

因均採用暴力作案手段,其行為方式亦有相當的一致性,主要表現:(1)殘忍性。犯罪手段殘忍,多以剝奪被害人生命或殘害其肢體為目的。(2)野蠻性。極其野蠻地實施犯罪行為,如強姦、輪姦、奸幼、猥褻、亂倫等犯罪。(3)冒險性。即不計後果。(4)瘋狂性。有的暴力犯罪並無特定侵害對象,而是對社會實施報復,其暴力犯罪行為常傷及無辜;有的則不惜與侵害對象同歸於盡。(5)偶發性。一些激情犯罪人事先並無犯罪預謀,因一時難以自控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6)盲動性。帶有追隨他人或受團伙裹挾的性質,如青少年暴力團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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