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發性犯罪人又稱“瞬間犯罪人”。犯罪人分類的一個類別。因某種偶然原因(主觀或客觀的)而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這種分類是由德國犯罪社會學家李斯特等人於1897年創立國際刑法學協會後,根據犯罪人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即改善的可能性),提出的犯罪人三種基本類型之一。偶發性犯罪人被列為改善可能的犯罪人。這類犯罪人比其他罪犯容易被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