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長期以來人們處理犯罪問題的中心是罪犯,而不是被害者。事實上被害人受到更大的創傷,除財產、人身安全受到損害外,更主要的是心理上的打擊。這是比犯罪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條件下,美國總統顧問委員會的犯罪受害者特別機構於1982年要求法律領域內外討論受害者問題。1984年國會通過了被害人保護法,被害人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美國心理學會在1982年成立美國心理學會犯罪受害者特別機構,對被害者進行研究和提供幫助。
研究問題
對被害人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有四個方面:
1.在犯罪活動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創傷問題上
心理學家們認為,犯罪活動給受害者帶來短期的或長期的極大的心理創傷,這比財產損失更為嚴重。它造成的後果,因不同的環境、不同的受害者而異;
2.在為什麼會產生心理壓力問題上
有兩種理論。其一,對於受害者來說犯罪活動違背了他們個性的深層組織原則,從而造成極大的壓力;其二,心理壓力是一種反應,是一種失去心理平衡、失去安全感的反應;
3.在如何克服心理創傷問題上
心理學家們認為克服壓力的有效性與被害人的適應水乎有關,受害者在受到傷害之後,要向他人求助。這種幫助的作用與精神病治療工作一樣重要;
4.在理論探討方面
心理學家們強調要注意弄清被害者的親朋是如何產生同樣心理創傷的,要注意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心理學原因、老年受害者的特點等問題。被害者的個性特點也是罪犯利用的一個因素。當被害人面臨犯罪行為表現出軟弱,喪失自尊和鬥志,沒有反抗的意志時,只能做出消極的反應,這種心理狀態有利於罪犯完成犯罪行為。
5.在對受害者進行幫助問題上
心理學家們認為幫助有四個前提:
①應當以理論和具體研究來指導幫助,幫助者需要有同情心,考察受害者的利益;
②要多種方式、多方面人員共同幫助受害者克服心理創傷;
③應當先由與受害者關係密切的人進行幫助,然後再由經過訓練的人進行正規的幫助;
④矯正治療只是幫助系統的一種,要與其他方法結合起來。
被告人辯解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審訊和審判過程中申辯、解釋其無罪或罪輕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自我防禦動機。被告人面臨刑罰懲罰,其基本心理活動受"趨利避害"這一本能傾向的制約。有些被告人的辯解並非完全依據事實,大多是自我防禦機制的反映。其辯解方式主要是糾纏枝節、掩蓋真相和申述行為動機(如無意、過失造成不良後果)。(2)澄清事實的動機。在指控的內容與事實有出人的情況下,被告人為說明事實真相而進行的辯解,可澄清事實真相,免受不白之冤。(3)僥倖動機。被告人誤以為法庭並不掌握確鑿證據,或認為自己不承認法庭就無法定案,而進行抵賴、狡辯,心存僥倖。(4)翻供動機。即被告人為推翻原供詞進行的辯解。
被告人翻供心理 促使刑事被告人推翻已作供述的心理原因。因被告人翻供的目的,以及推翻的供詞的真實與否等具體情形的不同而異。主要有:(1)被告人確實有罪,但企圖推翻有罪供述,其心理原因可能是被告人畏懼徭罰,或心懷僥倖,或發泄不滿,對抗訴訟等。(2)被告人無罪,而欲推翻有罪供述,一般是因被告人被迫作有罪供述的情形已不存在,或被告人自認為有罪的錯誤認識已改變。(3)部分翻供,多是想減輕懲罰,避重就輕,以圖矇混過關,或代他人受罰的動機已消失。(4)向重罪方向翻供,較為少見,被告人一般是基於某種特殊原因,如代人受罰、保護某人,或故意陷害、牽連某人等。
被告人防禦機制 刑事被告人在受審期間為減免刑罰而產生的有目的的反應方式。被告人為避免受到法律懲罰或減輕由犯罪行為帶來的內心焦慮而採取的一系列自衛行為。主要表現:(1)否認犯罪;(2)頑固抵賴;(3)避重就輕;(4)隱瞞欺詐;(5)無理辯駁;(6)偽裝推脫;(7)虛偽陳述{(8)合理解釋;(9)扮演被害角色等。一般是有目的的反應,較少本能性防禦,故多是被告人事先周密計畫的,並通過不同的訴訟行為(如陳述、對質、辯論、反證等)實施。因被告人的人格特徵和反審訊、反審判經驗,以及犯罪經歷、犯罪態度等蔫同而有差異。
被告人供述心理 促使刑事被告人在訴訟中作真實陳述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自知罪行無法隱瞞,無奈供述。(3)受爭取從寬處理的願望驅使。(3)認罪悔悟,想悔過自新,甚至有立功贖罪的意向。(4)在中國,受國家"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感召或預審人員的教育感化而供述。(5)為擺脫監所環境造成的嚴重壓抑感和緊張情緒。(6)在同案犯已供述的情況下,不得已供述。(7)避重就輕,供述輕罪以隱瞞更嚴重的罪行。(8)在審訊人員刑訊逼供下,為解除精神、肉體痛苦而被迫供述。被告人供述心理的不同直接影響供詞的真實性,影響到被告人對判決的反應和服刑的態度。
被告人拒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審訊中拒絕供述犯罪事實的心理起因。刑事被告人各種複雜的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心理本質決定.其核心是逃避罪責,畏懼懲罰。主要有以下幾種:(1)僥倖心理。自認為作案手段高明,未留下痕跡,或偵查人員未掌握有力證據.便僥倖抵賴,拒不供述。(2)畏懼心理。怕受到懲罰,以拒絕供述進行自我防禦,或自知罪行嚴重而拒不供述。(3)法律認識錯誤。錯誤地以為無口供便無法定罪,便頑固抵抗。(4)嚴重的對立情緒。因刑事被告入的人格特徵或審訊方式不當,刑事被告人對審訊機關或審訊人員產生嚴重對立情緒,缺乏供述動機而不願供述。(s)刑事被告人受制於某種人際關係,不願供出同案犯、親屬.怕牽連其他人。(6)受被告人的人格特徵和案情的影響。
被告人聘請律師心理 刑事被告人聘請律師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自認為缺乏法律知識,怕受到不公正審判而聘請律師,希望獲得公正審制。(2)希望通過律師的努力.自己受到較輕的處罰。(3)通過向律師作虛偽陳述,借律師之口使自己逃避懲罰。(4)認為指控與事實不符.欲請律師幫助。以受到公正判決。被告人聘請律師的動機不同,律師的辯護態度、辯護能力、辯護效果亦不同,並影響到被告人對律師的態度和評價、對法院判決的反應,以及被告八接受判決與改造的態度。
被告人坦白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審訊中主動供述的心理起因。一般是基於程度不同的悔罪心理。主要受以F心理支配:(1)經執法人員教育,逐漸產生悔罪感而主動供述。(2)認為只有主動供述才能爭取從寬處理,別無選擇,(3)認為司法機關已掌握證據,抵抗已無意義,故主動供述以求從輕處罰。(4)突然被拘捕後,震驚恐懼。極度緊張.隨即作如實交代。(5)出於絕望心理。(6)狂妄自大,逞強好勝,不畏懼懲罰,(7)出於特殊的原因犯罪,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8)同案犯之間失去相互信任,或相互猜疑,促使被告人主動供述甚至互相揭發,以求寬大處理。(9)缺乏反審訊經驗,自知無法抵禦而主動供述。(10)處於某種特殊的心理狀態.如無法擺脫罪責感。
被告人偽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審訊中編造虛假供詞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以偽供自衛,以此作為逃避懲罰的反審訊策略,是其犯罪心理的延續和發展.是有計畫、有預謀的對抗心理的表現。(2)為嫁禍他人或保護同案犯。(3)懾於同夥的威脅恫嚇,或基於攻守同盟。(4)試探審訊人員對案件證據掌握的程度,並企圖以偽供矇混過關(5)受審訊人員指供、誘供、逼供的影響,以編造偽供騙取扶寬處理或擺脫精神、肉體的折磨。(6)極個別被告人為擺脫監所環境和精神壓I力,絕望輕生,編造嚴重罪行的偽供.以求解脫。l被告人誤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審訊中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的心理起因。致使被告人形成錯誤認識的因素一般有兩類:(1)主觀因素,即被告人自身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對案情的感知、記憶,遺忘狀況,被告人的陳述缺陷,犯罪及供述時的動機因素等。主要包括:遺忘使被告人在回憶案情過程中出現錯誤;被告人受不良供述動機的支配,如企圖推諉責任;不自覺的合理化傾向。(2)作用於被告人的客觀因素,如案情性質、被害人狀況、審訊方法等。
被害人貶值(dep眥i_1【10n ofⅢtlm)指犯罪人在預備、實施犯罪時或之後.為消除罪責感.有意無意地貶低被害人的存在價值。否定被害人固有人權的一種文飾活動。通過對被害人的人格和存在價值的貶低,犯罪人覺得自己加害於對方的犯罪行為並無罪惡,從而獲得心理平衡,擺脫罪責感的困擾,強化犯罪意識,被害人補償理論(the0。y 0f vlrllm compensation)提倡罪犯或國家應對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質和非物質損失和危害進行返還、恢復原狀或補償的理論。1956年,以色列法學家孟德爾頌最早提出對被害人進行補償的主張,後為現代社會普遍采川。被害人學認為,基於以下三個理由,應予被害人以補償:(1)國家責任說。認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免受犯罪侵害,如未能盡到這一責任,致犯罪與被害發生,則國家應通過賠償,追履這一責任。(2)命運說。認為犯罪是每個社會均無法避免的禍害,被害人其實是在為整個社會承擔被害結果,國家作為社會成員的共同體,有責任分擔不幸者的損失。(3)社會福利說。以為社會是無數個體成員的共同體.彼此有休戚與共的連帶責任,社會有責任改善其成員的生存條件.當其成員被害時.應予補償。
被害人撤訴心理 被害人撤回對犯罪八的控告或起訴的心理起困。主要有:(1)原諒。大多出現在過失犯罪中,被害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不欲追究犯罪人的責任。(2)賠償損失。被害人和犯罪人就經濟賠償達成協定,撤訴一般是協定的條件之一。(3)顧全關係,重歸丁好。在親屬、朋友或上下級間的侵害案件中,為維持原有關係、息事寧人而撤訴,也有被害人擔心再次受害而撤訴。(4)恐懼。被害人受到犯罪人或其親友的威脅,因恐懼而撤訴。(5)原控告或起訴屬誣告。(6)目的已達到。被害人以起訴為手段,在目的達到後撤訴。
被害人陳述心理 刑事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檢察、法院的辦案人員進行陳述時的心理特徵。主要表現:(1)陳述主動積極,因對犯罪人深惡痛絕。一般多積極主動陳述案情。(2)易誇大犯罪事實.甚至捏造、誣告。被害人大多渴望使犯罪分子受到嚴懲.陳述案情時易出現偏激情緒。隱瞞對己不利的情節,誇大對已有利的情節.甚至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3)因認知、記憶上的失誤,可能提供錯誤的陳述。被害人在遇害過程中精神高度緊張.情緒異常,對案件事實可能發生認知、記憶上的錯誤。使用被害人陳述作證據時,須結合具體案件分析被害人陳述的心理,以確定其陳述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被害人告發心理 被害人遭犯罪行為侵害後向司法機戈控告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嚴懲犯罪人。被害人因自身利益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強烈要求嚴厲制裁犯罪人,以此平息內心的憤怒和痛苦。(2)賠償損失。被害人為得到財產上的賠償而向犯罪人提起訴訟,多見於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3)掩蓋自身過失。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被害人自身過失有關,被害人為掩蓋自身過失,極力告發犯罪人。被害人決定向犯罪人提起訴訟,是內心動機鬥爭的結果。現實中.被害人告發是多種動機綜合作用的產物。
被害人後遺症 被害人因被侵害而在生理、心理和社會關係等各方面產生的不良狀態。主要症狀:做惡夢.情緒障礙,盜汗,失眠,對噪聲反應恐懼,注意力無法集中,體重減輕,家庭關係緊張,嚴重的甚至導致抑鬱症和妄想症。被害人因害怕被視作精神病而拒絕治療。或因經濟原因無法獲得適當的治療,或因社會輿論的壓力而自暴自棄,但常會進行自我藥物治療,濫用麻醉品或酗酒,導致酒精中毒、精神病態和社會行為失常。該症因被害強度、被害事件種類和持續時間、被害人心理素質的差異而不同,有的短時間內即消失,有的則持續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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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責性 指被害人自身有過錯,應對自身被侵害承擔一定責任。在犯罪一被崔過程中,由於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原因,如持輕佻、疏忽等襲度,甚至具有引誘、挑釁、推動等行為,會促使犯罪一被害瞧發生,故被害人應對自身被害負一定的倫理或法律責任,並受到譴責。查明被害人是否具有可責性,是準確認定被害原因、預防被害,以及對罪犯公正量刑的依據之一,亦是對被害人進行補償或賠償時應予考慮的因素之一。
被害人盲點症 被害人出於某種迫切的需要和欲望,導致注意狹窄,判斷力減弱,失去冷靜與理智,對所處的危險處境或要承擔的風險視而不見的心理狀態。如詐欺罪中因貪利而受騙的被害人,即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成為被害人。該症是促成被害、招致被篇的重要原因之一。
被害人受害心理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過程中的心理特點。被害人遭犯罪行為侵害時,會產生劇烈而複雜的心理體驗和情緒反應,表現出不同的行為特點:(1)強烈抵抗。出於趨利避害和自衛的本能,會不由自主地產生強烈抵抗的衝動和行為表現,試圖保護自己免受犯罪侵害。(2)驚慌失措。遭犯罪侵害時不知如何應付危險情境,產生心理混亂、驚恐、休克等反應。(3)怯懦忍受。經歷最初的強烈抵抗後,見無法擺脫被害,對犯罪人產生畏懼心理而怯懦軟弱、無力反抗。(4)理智應付。在經歷最初的驚慌之後鎮靜下來,尋機擺脫困境,(5)被害一加害。在制服犯罪人或發現犯罪人的問題,使犯罪人無法進行侵害時,產生侵害犯罪人的動機,對犯罪人進行肉體攻擊或財產侵害。
被害人心理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後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心理特徵和行為反應。被害人被害後的心理特點:(1)對被害時的情境記憶猶新,對犯罪人及犯罪行為產生很深的恐懼心理,使被害人不敢報案、作證。(2)強烈要求對犯罪人進行報復或實行懲罰。(3)常出現呆滯、失神、默想、低聲自言自語、憂慮等。(4)有的被害人有歇斯底里的表現.甚至產生自殺傾向和自殺行為。(5)有的被害人產生強烈要求補償損失的心理,對犯罪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用不正當的甚至犯罪的手段補償所受的損失。被害人被害後有積極檢舉揭發與不願告發兩種態度和動機。前者的主要動機是使犯罪人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索取賠償;後者是擔心因訴訟而使自身名譽受損,或為維繫家庭,上下級關係,或害怕報復和受到進一步侵害而猶豫,或對司法機關缺乏信任,準備自行報復。被害人提供證肓時.可能產生以下傾向:(1)誇大,目的是使被告人受到較重的刑罰懲罰.或為自己得到較多的賠償;(2)謊言,為維護自尊心而推卸責任;(3)出於維護名譽或恐懼,怕遭報復而不作證或甭認受害;(4)誤證,原因有錯覺、受暗示和主觀想像等。
被害人學 一譯"受害者學"。研究被害人與被害現象的綜合性學科。被害人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者;被害現象指在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過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擔受的具有被害陸質的諸經驗事實。該學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興起於西方。其研究目的在於探明被害原因,查找犯罪原因,提出預防被害、預防犯罪以及改進法律與社會的對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以遭受非法侵害、自然災害、政治事變危害的自然人、法人或社會階級,團體、民族、國家和社會,乃至信念、宗教的被害及其預防為研究對象。狹義僅以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法人的被害及其預防為研究對象。其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以色列法學家孟德爾頌於1947年首創"被害人學"一詞,德國法學家亨蒂希1948年發表該學科首部重要著作《犯罪者及其被害者》。還有美國法學家謝弗等。1973年9月,孟德爾頌倡導召開首屆國際被害人學研討會.此後每三年召開一次。1979年成立國際被害人協會,使該學科研究進入一個新階段。該學科的思想萌芽於1 9世紀的費爾巴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作為一門學科興起.其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納粹對占領區人民,特別是對猶太人的殘酷迫害,促使人們思考對被害人的保護問題。19-20世紀許多思想家的理論為該學科的建立作了理論準備.主要有德國的馬克思、恩格斯、齊美爾、滕尼斯,法國的涂爾幹.美國的(j H.米德等,他們對經濟、社會結構與犯罪的發生及其控制的相應關係、社會的反常狀態、社會合作的缺乏、規範的崩潰、法律的不完備與犯罪行為的發生、社會發展與犯罪發生之間的衝突及其對社會進步的推動的研究,成為該學科的思想淵源。該學科主要研究內容:被害人扮演的角色;利用被害人調查、測定犯罪行為的數量;預測具有不同人口特性的人成為犯罪被害人的可能性;探討被害人的過錯及可責性;向犯罪被害人提供補償的各種可行途徑等。在中國,該學科的研究始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其中台灣學者較早從事這方面研究,如張甘妹著有《犯罪學原理》(19 76,1980)。
被害人證言心理 被害人就自己受害的情況向司法機關陳述時的心理表現。被害人屬特殊證人,因身受侵害,了解案情,關心被告人是否被科以刑罰,故在法庭上提供證言,除較客觀公正外,還可能出現下列傾向:(1)誇大。為使被告人受到較重的刑罰,或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更多賠償,有意識地作誇大陳述,或出於切膚之痛的深刻體驗而不自覺地作誇大陳述。(2)說謊。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作假證。(3)否認。出於各種原因,如維護自身名譽,害怕報復等,拒絕作證,否認被害,甚至根本否認犯罪事實的發生。
被害人轉換 在犯罪一被害的互動過程中,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作用和身份的
易位。如被害人因防衛過當而構成犯罪,或因諸如挑釁、引誘等原因加害於對方,反而成為犯罪人,原本實施犯罪的犯罪人則因此成為被害人。在此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雙方同時具有被害人、犯罪人的雙重身份,構成犯罪一被害、被害犯罪的雙向轉換關係。如犯罪人盜走被害人的存摺,被害人發覺後一怒之下殺死對方,則被害人由原先盜竊罪的被害人轉變為犯殺人罪的犯罪人,
盜竊罪的犯罪人轉換為殺人罪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