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鬱傾向或患情感性精神病抑鬱症並因此受侵害的人。根據被害人心理進行的一種劃分。此類被害人遭侵害與其抑鬱的精神狀態直接相關,是因被害人自身的防衛本能發生障礙,對面臨的危險缺乏認識,對遭受或即將遭受的痛苦麻木不仁,成為侵犯者理想的目標,招致被害或引起自害。
此類被害人社會適應不良,在社會生活中屢遭失敗,對生活失去信心,厭世,所形成的抑鬱狀態使之成為犯罪的對象。其抑鬱狀態可分為輕性、急性、木僵性、慢性等多種類型,以輕性最為常見。德國犯罪學家亨蒂希視此類被害人為悲觀的被害人;有學者將其歸屬精神病被害人和生理性被害人。保持樂觀的情緒狀態,及時消除抑鬱,是此類被害人少受犯罪侵害或自害的有效途徑。